两部委发文:内部举报 奖励加倍 最高50万!

来源: 红谷医药圈/hgyyq168

药企、药商要当心了,一旦违法就会被举报!两部委发文:内部举报,奖励加倍,最高50万!

▍举报药品违法,最高奖50万

8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公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由总局和财政部制定的文件,将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奖励,提升到50万元。而此前是30万。

《通知》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举报的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相符以及基本相符。对应的一级奖励为涉案或罚没金额的4%—6%(含);二级为2%—4%(含);三级2%—4%(含)。(详见附件)

▍内部举报,奖励加倍

并表示: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同时,《通知》提醒各省级食药监部门,结合各地情况,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这下压力大了,应该好好善待每位成员。在职时应当如此,即使离职的员工,也不能过河拆桥。搞不好,企业的秘密,很快会出现在药监部门的办公桌上。

▍这类举报,至少奖励30万

《通知》第十一条显示: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以及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符合3种情况的任意一条,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般情况,举报都是匿名。《通知》尽管鼓励实名举报,但也考虑了实际情况,毕竟风险太高。所以举报人不是监管人员没有举报义务、和被举报方没有利害冲突,匿名的一样奖励。

▍匿名举报威力凶猛

如此以来,就为匿名举报扫清了障碍。实际上,在每个行业中,都活跃着这一类人,通过给警方等执法部门提供线索,获得回报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收益。在执法部门口中,这类人被称作:线人。熟悉行业、熟悉从业人员,提供的线索准确率高。

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去年流通大整治时,不少被查的个人代理商,都栽在这上面。设在民居的办公室、隐藏在颇深仓库,没有“带路党”,警察咋就能轻易找得到?况且人货俱在的时间点踩得那么准!当时的价码据说是6000块。

另外,总局公布的飞检公告显示,很多次的飞检事由都是:投诉举报。根据《通知》内容,一旦食药监部门立案调查,举报人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药企药商还是小心点吧,莫违法,除了药监等执法部门毫不松懈外,还有不少眼睛在暗中盯着!

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17年8月9日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