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各位医疗机构想要“稳妥开车”,先交出你的“驾照”看看!

来源: 健康湖北/hbwsjs

大家都知道

开车有驾照

一旦违反了交通规则就会被扣分

扣多少,怎么扣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指示。

那么

现在可要告诉您一个大快人心的好消息!

医疗机构也要有个小本本啦!

一旦有任何不良执业行为

也会“明码标价”似的被扣分

扣分达到一定程度

还会给予不同程度的预警

让那些挂着医疗机构牌照

背地里却干些“鬼把戏”的“南郭先生”们都

无处遁形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 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谁来计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怎么计分?

可能让你一招毙命的12分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12 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或使用非法定血源的;

(五)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七)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为代孕提供场所、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的;

(九)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等基金或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

(十)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单位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 诊疗活动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让你心颤肉跳的6分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6 分


(一)擅自改变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的,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或擅自加挂其它名称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超出许可有效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三)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或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的;

(五)隐匿、伪造、擅自销毁、篡改病历等医疗文书,或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的;

(六)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

(七)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费用 30%以上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 70%以上的;

(八)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十)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

(十一)未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证书》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十二)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或违规提供服务的,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十三)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毒性等需要严管药品流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六)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七)拒不加入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或不向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完整推动数据的;

(十八)医疗机构有其他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仍然让你肉疼的4分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4 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的,或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等规定的;

(四)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的;

(五)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六)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的,或未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入医疗信用征信系统的;

(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九)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或不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费用控费要求的;

(十)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的;

(十一)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二)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 20%—30%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50%—70%的;

(十三)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小心积少成多酿大祸的2分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2 分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组织义诊、普查活动的;

(三)擅自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四)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五)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有轻微责任,或二级医疗事故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六)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八)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10%—20%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未超过50%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医疗文书资料的;

(十)医疗机构有其他一般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决不能掉以轻心的1分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1 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的;

(二)处方的印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不开具处方的;

(三)未落实《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等级、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的,未按规定为医务人员提供身份标识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六)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议的;

(七)未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处理投诉和信访等工作、不积极落实整改要求的;

(八)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

(九)未认真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的,或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知情权的;

(十)未严格执行《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或未严格执行院内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管理机制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管理有方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分一年期和三年期,一年期不超过 12 分,三年期不超过36 分。记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记分。


一级红色

 

三级黄色

四级蓝色

五级绿色

一年期

扣12分

扣6分

扣4分

扣2分

扣1分

三年期

扣36分

扣24分

扣12分

扣6分

扣4分


监督有序

一年期

     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累积超过12 分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 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年期

     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 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36分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人事部门自行组织或提请有关部门启动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匹配的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该机构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在等级医院评审(复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40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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