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5家药商严重违反GSP,7家药商GSP被收/撤
5家违反GSP
8月21日,山西运城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6号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山西庆生堂医药有限公司国泰店、百姓店、五龙店以及运城亚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郭分店、盐湖红旗西街分店等5家企业严重违反《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期10天。
收回:3家
8月21日,山西晋城市药监局发布公告,2017年8月3日至5日,市局抽调检查人员随机对61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了跟踪飞行检查。检查发现,晋城市宝芝林药店、晋城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春天大药房凤城店、晋城市龙腾辉商贸有限公司万苑康润大药房等3家药品零售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为严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市局决定收回所涉3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待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
撤销:4家
8月22日,山西晋城市药监局发布公告,在2017年度组织的药品零售企业跟踪飞行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晋城市城区好医生药店、长治市益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城济世堂药房、长治市益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城康达药店、长治市康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城二店等4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市局决定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江苏、吉林、辽宁等5家药商GSP被撤
日前,江苏省、吉林长春市、辽宁营口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撤销江苏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福仁药房有限公司、长春市福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限公司大石桥十一分店、营口市仁爱大药房GSP证书。
吉林2家:
8月21日,吉林长春市药监局发布公告,吉林省福仁药房有限公司和长春市福仁健康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辽宁5家:
辽宁营口市药监局在8月21日—8月29日发布五个通告,撤销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限公司大石桥十一分店、营口市仁爱大药房、营口市站前区民意大药房、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惠康大药房、营口广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辰东分店等5家药商GSP证书。为规范药品零售环节经营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质量安全,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零售药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发布第二批通告如下:
(一)对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限公司大石桥十一分店检查发现
1、该药房营业期间执业药师不在岗
2、阴凉区空调电源关闭状态,室内温度28℃
3、现场检查药品均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据和发票
4、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二)对营口市仁爱大药房检查发现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类摆放
2、阴凉区温度为30℃
3、超范围经营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剂等
4、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
5、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未分开摆放。
(三)对营口市站前区民意大药房检查发现
1、药品销售区域养猫;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类摆放;
3、阴凉区室内温度29℃
4、保健品与药品混合摆放
5、现场检查药品均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据和发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四)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惠康大药房检查发现
1、该企业有超范围经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药品的现象,2017年5月5日后采购部分药品未向供货单位索要发票;
(五)对营口广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辰东分店检查发现
1、现场抽取药品未录入计算机系统,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未放于专柜中;
3、阴凉区温度为27.9℃,常温区及阴凉区空调不能正常运行;
4、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无处方笺,处方笺上药师签字、随货同行单上药师签字均本人实际签字不符;
5、存放胰岛素的冰箱,无温度监测设备及记录;
6、该药房未开通医保刷卡,现场检查中顾客在该药房购买药品到总部刷医保卡。
江苏:
8月11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检查组移交线索,经海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查确认,江苏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局决定依法撤销上述公司药品GSP认证证书(编号:A-JS14-045)。请该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药品GSP认证证书交回该局。
三、广东:29家药商被责令整改,5家被撤销
8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药监局发布三个通报,分别是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限期整改通报、曲江区GSP跟踪检查责令整改通报、南雄局GSP限期整改通报,共有29家药品经营企业被曝光!
在《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限期整改通报》中,新丰县德济药店、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新丰人民西分店、新丰县回龙镇保健堂药店3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在《曲江区GSP跟踪检查责令整改通报》中,曲江区有大塘镇安民堂药店等8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在《南雄局GSP限期整改通报》中,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叶分店等18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当地区县局报送整改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据连锁药店统计,2017年以来,韶关市药监局共发布9个限期整改公告,已有65家药品经营企业被查出不符合GSP规定!
以下为该局8月22日曝光的29家不合规药商详情:
曲江区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1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安民堂药店
1.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
2.不能提供用于电子记录数据备份的介质;
3.部分处方药未能凭处方销售。
2
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运新药店
1.该店执业药师(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
2.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3.负责人及营业员均未穿工作服;
4.处方药柜放置非处方药、外用药等;
5.个别处方药未能凭处方销售;
6、不能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传递本。
3
曲江区娇兴药店
1.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员未在岗;
2.该店营业员未穿工作服;
3.企业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
4.外用药品与内服药品摆放一起。
4
韶关市曲江区宏济大药房
1.该店不能提供2017年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2.该店执业药师袁伟燕、从业人员黄秋云、杨晓燕、林碧立均未办理健康证;
3.该店负责人陈保谋、药师张莹、执业药师袁伟燕均不在岗;
4.该店不能提供用于电子记录数据备份的存储介质;
5.处方药“甲硝唑栓”陈列于自选货架
5
曲江区罗坑镇民众药店
1.该店不能提供2017年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2.该店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未穿工作服;
3.拆零药品销售的未做拆零记录。
6
曲江区樟市镇和顺药店
1.该店从业人员未穿工作服;
2.该店个别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已过期;
3.该店的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均不在岗;
4.该店自2017年6月1日以来未做温湿度记录;
5.该店不能提供2017年以来的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7
曲江区沙溪镇汇星大药房
1.该店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不在岗;
2.个别处方药未能凭处方销售。;
3.该店外用药与口服药混放;
4.该店不能2016年6月以后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信息。
8
曲江区枫湾镇琳康大药房
1.该店质量负责人兼执业药师不在岗;
2.个别营业员未穿工作服;
3.个别处方药未能凭处方销售;
4.个别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牌;
5.个别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南雄区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1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叶分店
1、该企业未及时对直接接触药品敢为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该企业药品按用途陈列位置不准确,谷维素片摆放在解热镇痛药价上
2
南雄市油山镇平心药房
1、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
2、外用药与内服药混放
3
南雄市黄坑镇平心药店
1、营业人员和药学技术人员应佩戴工作牌而未戴
4
南雄市湖口镇家明药店
1、企业工作人员穿戴不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2、企业营业场所放置与经营无关的物品
3、电子记录数据无安全有效的方式定期备份
5
韶关市广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祥和分店
1、营业员不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2、在营业场所企业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3、企业为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
6
韶关市广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民康分店
1、企业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鉴定或者校准
2、药品未按用途分类陈列
7
韶关市广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百顺分店
1、企业未指定年度培训计划
2、电子记录数据无可靠备份方式
3、企业的营业场所和生活辅助区未分开
4、药品未按用途要求陈列
5、企业未设置意见簿
8
韶关广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界址分店
1、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不能上传数据
9
韶关市广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正源堂分店
1、药品未按用途要求分类陈列
2、企业未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10
韶关市乡亲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雄建设路分店
1、营业员未佩戴工作牌及穿工作服
11
韶关市大神林药店有限公司南雄建设分店
1、该企业未建立陈列检查记录
2、营业场所无防虫设施
12
南雄市雄州街道贵仁堂药店
1、企业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2、在药品储存陈列区域存放与经营无关的饼干、水杯等生活物品
3、该企业电子设备记录数据无安全可靠的备份方式
13
南雄市雄州街道大成药店
1、企业未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2、企业未对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4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雄金叶分店
1、企业未定期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等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
2、企业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培训
15
南雄市雄州街道一沁大药房
1、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跟踪检查
2、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未分开摆放
16
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南雄金叶大道分店
1、企业办公场所与药品储存区域未有效分开
2、企业销售近效期药品不能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17
南雄市雄州街道康美大药房
1、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
2、药学技术人员无工作牌
18
南雄市开心大药房
1、该企业未按用途分类摆放,参维灵片、烟酸氨基葡萄糖胶囊摆放在解热镇痛药架上
新丰县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1
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新丰人民西分店
1、个别处方药摆放在非处方药货架。
2、质量负责人未在相关记录签名。
3、温湿度登记本只登记到7月2日,3日后无登记记录。
4、转移因子(说明书标示部超过20℃避光保存)摆放在常温区。
5、2017年3月至今无养护记录。
2
新丰县德济药店
1、营业场所无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2、营业场所存放有树头茶具烟灰缸等私人物品。
3、药店未安装打印销售小票机。
4、企业有拆零药品,但无拆零记录。
3
新丰县回龙镇保健堂药店
1、未制定2017年度培训计划,也无培训记录。
2、电子数据备份资料未异地备份。
3、企业签订的个别质量协议未签名。
4、营业场所未配备温湿度监控设备,不能有效调控温湿度。
5、营业场所未设置防虫、防鼠设备,不能有效防止药品污染。
6、非药品与药品混合摆放于柜台,且未设置非药品专区与非药品标志牌。
8月23日,广东省茂名市药监局发布5个撤销GSP认证证书公告(2017年第6号-第11号)。
信宜市东镇双力大药房、信宜市池洞镇刘彪药店、电白县电城镇成生药店、化州市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化州市下郭益寿药店5家药商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该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序号
企业
名称
违法事实
1
信宜市东镇双力大药房
1、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举证:现场即时温度30℃,湿度69℅℃)(15901);
2、未对陈列的近效期药品进行检查并记录((16201)举证:亚宝药业生产的双嘧达莫片,有效期至2017年10月);
3、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举证:盐酸吗啉呱片,批号170317)(16701);
4、部分药品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举证:仁和药业生产的脑心舒口服液,储存要求置阴凉处,不超20℃)(*16101)。;
5、建立的计算机系统无药品有效期跟踪,对近效期药品未给予预警提示(*14601);
6、莪术等中药材(中药饮片)无包装、标签、标识(**00401);
7、開城牌朝鲜红参、安宫牛黄丸(批号15014179)、东阿阿胶(批号1510021、1411056)等中药材(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15209)。
序号
企业
名称
违法事实
2
电白县电城镇成生药店
1、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举证:现场即时温度31℃,湿度82%)(15901);
2、拆零销售的药品没有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举证:999感冒灵颗粒)(16108);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举证:2017年7月27日从广东华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小柴胡颗粒等药品,未能提供相关验收记录)(*15401);
4、蝉蜕等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和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产品无包装、标签、标识(**00401)。
序号
企业
名称
违法事实
3
信宜市池洞镇刘彪药店
1、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举证:现场即时温度31℃,湿度68%)(15901);
2、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举证:擅自设置仓库储存制南星、水半夏等中药饮片)(*14301);
3、药品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举证:湖北济安堂药业生产的玉屏风口服液,储存要求置阴凉处,不超20℃)(*16101);
4、制南星、水半夏、附子等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和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产品无包装、标签、标识(**00401);
5、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举证:无广东华丰药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供货发票)(**15209)。
序号
企业
名称
违法事实
4
化州市下郭益寿药店
111、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监测和调控(举证:现场即时温度31℃,湿度82%)(15901);
2、拆零销售的药品没有集中存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举证:小儿七星茶颗颗粒)(16108);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2017年5月13日从广东济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夏桑菊颗粒等药品,未能提供相关验收记录)(*15401);4、杜仲、羌活、柴胡等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和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产品无包装、标签、标识(**00401)。
5、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2017年6月11日,从广东济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肌甘口服溶液等药品,未向该公司索取发票。)(**15209)
序号
企业
名称
违法事实
5
化州市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
1、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监测和调控(举证:现场即时温度30℃,湿度82%)(15901);
明2、拆零销售的药品没有集中存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举证:呋喃妥因肠溶溶片)(16108);
3、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举证:擅自设置仓库储存马齿笕、络石藤等中药饮片)(*14301);
4、药品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举证: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蛇胆川贝糖浆,储存要求置阴凉处,不超20℃)(*16101);
5、马齿笕、络石藤等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和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产品无包装、标签、标识(**00401);
6、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举证:分别于2017年5月16日、6月2日,从广东济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药品,未向该公司索取发票)(**15209)。
四、山西:9家药商GSP被收
8月24日,山西阳泉市药监局发布公告,对阳泉市康明欣大药房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零售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公告,在阳泉市组织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交叉飞行检查中发现,阳泉市康明欣大药房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严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决定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限期整改,待企业整改结束后申请并通过复查后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收回GSP的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1、阳泉市康明欣大药房有限公司
2、阳泉市康桥药房有限公司
3、阳泉市荣辉玉宇大药房有限公司
4、山西省阳泉医药药材公司零售大药房
5、盂县恒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6、盂县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7、阳泉健安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8、 阳泉市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
9、山西国新晋药集团阳泉药业有限公司平定南关大药房
五、安徽:13家药店被立案查处
8月28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合肥惠尔康药房等13家零售药店检查结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省局《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扰乱正常流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全省各地正在有序开展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的监督检查。
合肥、宿州、淮北3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共发现13家药品零售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等法规规定,已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合肥惠尔康药房等13家零售药店检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缺陷项目
1
合肥惠尔康药房
1、企业药品采购无法提供合法票据,来源不可追溯;
2、验收、养护、销售等记录不全。
2
安徽省国泰瑞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园大药房
1、药店生活区有一批注射剂等药品无法提供采购票据;
2、经营范围有生物制品但是无设备,部分阴凉贴放置在常温区,现场检查温度为31度;
3、现场检查执业药师江国平不在岗。
3
合肥松鹤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埔头店
1、二楼存放有夏枯草、鸡内金等一批中药饮片,许可证中未载明设置仓库
2、;现场抽查的夏枯草不能提供配送单;
3、部分处方药开价销售,部分需要阴凉储存的药品放置于常温区。
4
庐江县庐城镇罗家埠大药房
1、企业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未按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计算机系统记录与纸质登记均不完整;
2、企业于2016年1月2日通过认证后至今计算机系统中基本无记录。
5
长丰县双墩泰和春药店
1、现场抽取的含麻药品不能提供银行转账;
2、企业经营范围中有“生物制品(除疫苗)”,现场检查时营业场所中无冷藏设备;
3、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
4、药品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5、部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6、中药饮片未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养护。
6
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仁济药房
1、现场抽查品种小儿化痰止咳颗粒(葵花药业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批号:161137),库存4盒,未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2、现场发现1盒半夏露颗粒(国药集团大同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60509)企业提供了供货单位销售清单,未见发票,计算机系统未查到药品相关信息。
7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业药房明珠湖畔店
1、现场抽取的品种不能提供合法票据;
2、温湿度记录不真实;
3、计算机权限没划分;
4、营业员可以直接登录执业药师账号。
8
灵璧县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平安堂大药房
1、企业药品采购无法提供合法票据,来源不可追溯;
2、企业未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3、企业计算机系统不符合要求;
4、储存药品设施设备不全,如无冷藏设备;
5、企业负责人未在职在岗;企业未建立培训档案;
6、验收、养护、销售等记录不全;
7、企业新进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
9
泗县万生大药房
1、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储存药品;
2、部分药品未提供合法票据;
3、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4、执业药师不在岗;
5、企业供货单位资质材料不全;
6、冷藏药品未按要求储存,无法提供在途温度记录等。
10
萧县怡康大药房
1、企业部分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票据;
2、企业负责人未在职在岗;
3、企业供货单位资质材料不全;
4、企业未按规定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销售专门管理药品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企业未按包装标识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7、企业未保持店面清洁,卫生条件较差。
11
萧县康众大药房
1、企业部分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票据;
2、企业供货单位资质材料不全;
3、企业未配置温湿度监测设备;
4、企业部分冷藏药品无法提供在途温度记录;
5、未按规定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6、个别处方药开架销售。
12
砀山县福康大药房
1、企业部分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如桂龙咳喘宁片;
2、执业药师不在岗;
3、企业未对各岗位人员开展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
13
淮北市杜集区新洼集大药房
部分药品未能提供合法票据
六、湖南:20家药商GSP被撤,3家药商被吊销
8月25日,湖南湘潭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一期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公告。
检查中发现23家药店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2016]160号),决定撤销韶山市诚信药房、韶山市民康大药房新村店、韶山市永义亭药店等20家违规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吊销湘乡市棋梓镇南岸村华商医药店、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光明药店、湘潭市岳塘区霞光康尔佳大药房等3家违规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8月25日,湖南湘潭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一期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公告。
检查中发现23家药店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2016]160号),决定撤销韶山市诚信药房、韶山市民康大药房新村店、韶山市永义亭药店等20家违规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吊销湘乡市棋梓镇南岸村华商医药店、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光明药店、湘潭市岳塘区霞光康尔佳大药房等3家违规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唐山3家药店被撤销
日前,唐山市路北区龙康大药房、唐山市开平区祺源大药房、唐山市开平昌盛平安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这3家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八、河南:2家违法药商被罚!
8月28日,河南郑州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26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布3家企业行政案件信息,其中涉及药商2家,分别为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颖河路大药房、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颖河路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
1、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2日
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4日
九、四川:3家药商被注销
8月30日,四川绵阳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21期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公示公告。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绵阳市药监局将绵阳城区红景天大药房、盐亭县本草堂大药房肖驰加盟店、绵阳市涪城区太极绵康加盟药店3家药商《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十、湖北:132家药店将被查!
七、唐山3家药店被撤销
日前,唐山市路北区龙康大药房、唐山市开平区祺源大药房、唐山市开平昌盛平安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这3家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八、河南:2家违法药商被罚!
8月28日,河南郑州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26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布3家企业行政案件信息,其中涉及药商2家,分别为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颖河路大药房、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颖河路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
1、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2日
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4日
九、四川:3家药商被注销
8月30日,四川绵阳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21期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公示公告。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绵阳市药监局将绵阳城区红景天大药房、盐亭县本草堂大药房肖驰加盟店、绵阳市涪城区太极绵康加盟药店3家药商《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十、湖北:132家药店将被查!
8月22日,湖北荆州市药监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荆州市药监局将于9月10日至9月17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交叉检查。
根据“县市区交叉检查分组表”显示,此次共有81家药企和18家医疗机构将被检查。具体来看,零售药店45家要被查。
检查组单位
被检单位
检查企业
监利县
石首市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荆州区
监利县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公安县
江陵县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松滋市
洪湖市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沙市区
公安县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江陵县
沙市区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洪湖市
荆州区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石首市
松滋市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综合执法局
零售药店5家(其中Ⅱ级2家)
检查重点:
1、证照是否分级分类并按级监管;
2、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
3、处方药销售是否按规定销售;
4、进销存是否实行了计算机管理
5、重点品种是否存在“回收药”的经营销售行为
6、票据是否真实完整。
检查方式:
由检查组抽取日常监管中存在管理松散、反映情况集中、投诉举报多的企业。注意Ⅱ级药店监管次数是否符合要求。
87家药批、药店将被查!
8月21日,湖北仙桃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工作的通知,将对该市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2、特殊药品的管理
3、冷藏冷冻药品的管理
4、库房设施设备运行
5、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等情况
根据通知,检查时间将分为两批,8月20日至10月20日,检查零售药店85家;9月5日至9月30日,检查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2家。其中,零售药店的跟踪检查原则上半天检查1家,检查组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延长检查时间,但总时间不得超过1天。批发企业的跟踪检查原则上1天检查1家,检查组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延长检查时间,但总时间不得超过2天。
此外,通知对此次检查作出相关纪律要求,包括:
1、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2、不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3、不收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4、不夹带进行商务活动,不得利用检查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检查组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食宿,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
6、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被检查企业;
7、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8、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结果及相关信息。
来源:连锁药店综合整理自各食药监总局、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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