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的通知
甘医改办发〔2017〕26号
各市州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在《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确定,项目分类、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等均与《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一致。
二、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有利于医疗机构实施,《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与《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内容相同,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省级医疗机构和兰州市市县级医疗机构应于2017年8月26日零时起实施上述诊疗项目目录,其他市州级医疗机构根据当地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工作安排于8月31日前实施,县级医疗机构应与本市州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间节点同步实施。
四、卫生材料目录暂按原来目录执行,新目录随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和120救护车费由各市州参照《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5年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4号)自行制定。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
五、各市县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情况合理确定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六、原7月1日公布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关于更新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25号)诊疗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http://gsyg.gsws.gov.cn/html//2017/08-25/6/db73ea8b-4fd7-41ee-a0f9-d18c37b66ebb.html
甘肃省医改办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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