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甘卫指导发〔2017〕18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生局食药监局,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现将《甘肃省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甘肃省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新任务,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乡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甘肃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乡级含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乡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口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第四条 乡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乡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卫生计生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健康教育所)等共同构成。
第八条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乡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县(市、区)人事部门的管理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乡级卫生计生办主任享受科级待遇。
第十条 乡级卫生计生办根据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按比例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管辖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配备3名,1—2万人的配备5名,2万人以上的配备7名。其中,至少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乡级卫生计生办应按照职责任务定岗定责定人,原则上应设置公共卫生协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口信息统计、家庭发展、健康管理等岗位。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健康教育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总数,按比例配齐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1万人以下的配备2名,1—3万人的配备3名,3万人以上的配备4名。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推优上岗、考核考评等办法,充实和加强乡级卫生计生干部队伍,确保有人干事。
第十四条 加强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岗位练兵,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敬业爱岗、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群众认可的乡级卫生计生工作队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乡级党委书记、乡(镇、街道)长(主任)是乡级卫生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乡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级卫生计生工作,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指导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七条 乡级卫生计生办是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乡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所(健康教育所)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承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计生发展规划。
2.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3.负责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做好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对象受理初审工作,审核、办理、发放卫生计生有关证件。
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出生人口监测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5.落实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的摸底、审核、公示、上报工作。
6.做好乡(镇、街道)、村(居)免疫规划实施、慢性非遗传性疾病及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疾病谱排序工作。
7.统筹协调和指导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健康教育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预防、生殖健康服务、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和随访服务。
8.指导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计生事件的上报和处置工作。
9.负责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健康促进模式改革工作,做好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10.做好卫生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婚育文明建设。
11.加强卫生计生业务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2.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乡、村医疗机构及村(居)卫生计生专干、卫生计生小组长的绩效考核等工作,对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13.负责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14.指导村(居)做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15.做好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乡级卫生院主要职责是:除承担原有基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任务外,承担原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
第十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健康教育所)职责是:
1.协助乡级卫生院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预防、生殖健康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和环孕情随访服务;
2.做好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1.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准备生育的再婚夫妻,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乡级卫生计生办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初审工作,免费发放《生育登记服务证》。
3.有条件的社区也可办理生育登记、免费发放《生育登记服务证》,并按月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登记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息统计监督制度。
1.乡级卫生计生办承担辖区内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生育登记服务、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将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和考核。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可在街道(乡镇)卫生计生办指导下承担人口信息采集、变更、登记等工作。
2.乡(镇、街道)和社区要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共享采集等方法,对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及时准确地采集出生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孩次和父母等信息。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相关人口基础信息更新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新生儿信息应在其出生后1个月内录入。
3.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及时为已婚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为其享受妇幼保健服务和生育保险提供便利。生育登记服务应在孕前、孕期或婴儿出生1个月内完成。
4.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做好国家出生人口信息互联互通上报工作,及时为国家互联互通接口上报准确完整的出生人口信息。
5.再生育证件办理、干部选拔任用、新婚嫁入、流动人口迁移等工作中需要核对个案信息时,在信息采集地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发出个案协查请求后,现管辖地原则上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并做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处理意见。超过规定时限,系统将会自动默认为审核同意。
6.乡级计划生育统计台账原则上应设两表五册。两表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生育登记审批情况统计表,五册即: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册、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册、生育节育服务管理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册、年度乡(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登记册。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1.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所)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领校验《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批准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将服务项目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向辖区群众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咨询随访、查环查孕等服务。
4.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宣传引导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5.在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每3年为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并建立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6.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做到品种齐全、库存合理,无断档、脱供和过期积压现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对象随访制度。按规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回访、咨询、管理等工作。
7.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8.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协助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家庭奖励和扶助制度。
1.严格按规定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做好目标人群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多”。
2.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和住院护理补助申报审批程序: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个人申报;2月15日前,完成村级审议;3月5日前,完成乡级初审,并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奖励扶助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和住院护理补助等实行年审制,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
4.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成立由1名(乡镇、街道)计生协会秘书长、1名村(社区)干部、1名村(社区)卫生计生专干、1名村(社区)签约医生和1名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的“4+1”帮扶小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一对一帮扶,落实畅通联络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帮扶台帐、开展帮扶服务等职责。
5.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扶助政策,公开公示政策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2.乡级卫生计生办要配备1名专(兼)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
3.及时掌握本辖区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个案信息,每季度组织村(社区)开展1次以上流动人口信息摸查,及时更新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个案信息。
4.加强全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查通报、协议管理等制度。做好全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维护,并依托平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做到流动人口信息协查日反馈。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相关业务统计。
5.乡级卫生计生办每季度给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反馈辖区内流入人口、留守儿童、老年人、孕产妇等流动人口个案名单,并督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落实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每季度向辖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相关数据。
6.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要协调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工作,举办健康义诊、知识讲座等专题活动。要做好卫生计生政策宣传、生育证件办理等服务项目通告,对流动人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劳务信息、艾滋病预防、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流入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7.实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户籍地负责全面核查更新全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流出人口婚育信息,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登录信息平台为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口免费打印电子婚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
1.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授权委托,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坚持和完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打“白条”。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应及时上交国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
3.违法生育人员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征收,并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六条 落实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计划生育事业费,做到专款专用。
2.乡级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特别是重大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应自觉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3.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管理发放应严格执行“四权分立”管理运行机制,由第三方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截留,更不得抵扣罚款和欠款。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乡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村级和辖区各单位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兑现奖惩,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资待遇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实施假手术、出具假证明、涂改或藏匿有关资料、干扰督查考核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附件:1.生育登记审批情况统计表
2.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册
3.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册
4.生育节育服务管理册
5.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册
6.年度乡(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登记册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生局食药监局,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指导司、家庭司、流动人口司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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