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6〕114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保障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有关规定,现就扩大居民医保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医范围及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二级医院或异地二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实行就医登记管理。
(一)本市就医医院。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二级定点医院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二)异地就医医院。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时,一并进行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登记。
(三)定点医院变更。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一次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院的,应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上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并签署授权委托书(需双方签字或捺印)。
二、保障水平
参保人员到二级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急)诊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50%。
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的二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实名就医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实行联网刷卡结算,即时报销。
四、垫付医药费处理
参保人员因未即时联网结算的门(急)诊产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实行延迟刷卡报销。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