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省市发布医保调整方案,省级目录为何还要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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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发布之后,目前,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对外公布了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方案或执行国家版医保方案。



20个省区市中,山西、青海、宁夏、湖北、四川、贵州、海南、北京、湖南、陕西、吉林、山东等12个地区发布了增补调整方案;吉林、安徽、江苏、辽宁、河南、新疆、福建等7个地区中,除了福建完全执行目录外,其他6个地区均明确,在新版目录出来之前的空窗期,国家版目录与旧版目录共同执行。




此时,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各省医保目录的增补机会。对于制药企业来说,如果没有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那么,这就几乎是为了减少损失,唯一留下的“补考”机会。


在此基础上,省级目录的最终确定对市场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否在目录中、以及目录中的报销限定是药企重要的关注点。而由于此前已8年没有调整,原各省医保药品目录存在补缺需求,许多临床上需要使用的药品都亟待列入。


谈到医保目录,经常让人感到不解的问题就是,既然一本目录的制定,需要“集全国专家之力”来开发,那么,为何在省一级,还要进行增补呢?


为何要建立增补目录


自从1999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制定了第一版《医保目录》,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从制度设计之初看,《医保目录》尤其是甲类目录,其设计目标是保基本,但由于我国各地疾病种类、发病率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同,基本药物需求不同,需增补的非目录品种构成的差异也比较大。


就疾病种类而言,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增补一些针对富贵病,比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治疗药物;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需求,更需要增补一些治疗感染性疾病、营养不良性疾病的药物。


由于不同地区的支付能力不同,在发达地区,经常会出现新特药品种,或者新剂型;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以半新药、半普药品种或剂型为主。经济发达地区,例如上海,这是医保领域里“神奇”的存在,其增补的都是价格较高的品种,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患者恐怕无力享受更好的药物。


在增补制度下,经济发达地区城乡居民所能享受到的医保水平,将明显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国不同地域的医保水平差异也很大。


如果非要说增补品种和《医保目录》乙类的品种有何不同的话,虽然二者执行的都是同样的政策和规定,但是省级增补非目录品种的剂型较新,患者、医生普遍比较接受;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价格,毛利较高,医院也乐于使用,厂家也乐于供应。由此可见,省级增补的品种,不可避免会加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负担,因此,在国家和地方之间,一直存在着增补多还是少的拉锯战。


但是,尽管如此,取消增补似乎也是万万不可能的,因为,增补品种很大程度也有照顾地方经济的目的。比如,地方政府不得不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税收、就业、民生等问题,在制定招标规则的时候,会有意识地倾斜,以有利于本地区具有省级增补药品的厂家入围,难免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方保护。


自从允许省级目录增补开始,对于省级的权限,一直规定的很清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


唯一法外开恩的就是民族药,民族药作为我国药品类别中的“奇葩”,其调整不受比例限制,增加的品种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的民族药标准。


增补难免,不能放水


尽管我国医保的大局还是保基本,但是对于地方增补,基本上人社部采取的办法是设立严格的封顶线,可以不补,不能补太多。


从2017年版医保目录来说,增补形势似乎没有之前那么乐观。比如,吉林省发布的医保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曾经提出:“国家组织药品谈判时未与人社部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不予考虑”。尽管最后最终版删除了这一句,也可以看出,高价药特药很难通过增补进入地方医保报销目录。


对于2017年地方医保目录的增补,人社部在重庆召开内部会议,就新医保目录公布后各省调整乙类目录、药品谈判以及后续动态调整等内容做了研讨。会议对各省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医保目录增补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就调整名额做了要求,各省医保目录的调整数量控制在291个,增补仅限于乙类,且不得超过国家乙类数量的15%。


对于地方医保的增补,有一些专家建议,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总思路要和国家保持一致:第一维度是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第二维度是医保目录药品经济性。


具体而言,考虑增补临床治疗必须、目录内没有替代品的独家药品,进一步拓展医生和患者临床用药选择广度。为防止过度将国家新增限定范围重新调回,国家对部分医保药品目录内用药增加限定范围,主要是过去实践证明容易滥用的情况,省级应予以坚持,这有利于提高整个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精准度,减少医保基金浪费,防止药品临床滥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根据规定,各省调整权限为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业内人士表示,公布增补方案的省份,省级药品目录的调入一般重点考虑本省前版医保目录中已有品种,调出药品则主要考虑存在安全性问题、不适应临床需求、营养滋补性药品等。



内容来源:艾美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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