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榆林产妇跳楼自杀“看诊疗过程“签字”问题

来源: 制药网/zyzhan_2012

日前,“陕西榆林产妇自杀事件”被曝出并持续发酵。


  事情原委


据报道称,8月31日,一位待产的孕妇,产前检查时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难产风险非常高。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之后建议剖腹产。



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后来孕妇因为忍受不住疼痛而向自己的丈夫说不行了要剖腹产,甚至疼得多次跪倒在地,但丈夫及其家属仍然坚持要顺产。



在当晚8点,该产妇选择了从医院5楼跳下,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随后,产妇就诊的医院榆林市第一医院晒出病程记录并发表声明称:


马某(产妇)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引导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8月31日上午,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以忍受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



然而对于医院的声明,产妇家属则表示:在产妇出来喊疼要剖宫产的时候,就已表示同意,但医生说检查后再看情况,而检查之后医生说马上要顺产,不需要剖腹产。



  诊疗过程中,到底谁可以“签字”


到底孰真孰假,孰是孰非,在这里暂不讨论,但是在该事件中,多次提到了在医疗行为中“签字”的问题,对于在此次事件中,很多网友也表示,为什么不让产妇自己签字进行剖腹产,非得让其家属签字才行,如若产妇自行决定,结局可能完全走向另外一个方向。


医疗律师刘晔看到榆林产妇事件后,在其微博上也发表了自己的思考:


为什么必须要家属签字?根据法律规定,产妇本人有权做出决定。愚蠢的医院+愚蠢的家属葬送了两条生命,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刘晔律师援引《侵权责任法》第55条进行说明:


“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权利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被家属代为决定生死。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刘晔律师呼吁:所有人,包括我们每个家属,每个医生,都应当充分尊重病人自己的自决权。这个权利既是法定的,也是伦理的,更是哲学的。


有行业人士表示,道理固然不错,然而在现实中,医院有自己的考虑。


北京某三甲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就曾表示,在患者急需抢救而无人签字时,如果手术成功患者平安,自然皆大欢喜,但医生也要考虑手术的风险,万一抢救不过来怎么办,三甲医院还好,患者家属对大医院信任度更高,抗风险能力也更强,越是小医院越怕事。


同时,据了解,在该事件中,产妇之前就已签署授权委托书,在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条“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中明确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同意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亦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一方面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之后的法律纠纷。因此,很多外科医生为了签字再三地向家属解释手术必要性,也有部分医生面临过无人签字时救还是不救的两难选择。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院长曾其毅曾建议在某个医疗相关的立法中增加:“在紧急情况下,医生有权作出对病人有利的决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最终在草案送审时被删掉了。


再回到此次榆林产妇事件中,根据公开的消息称,产妇有手术指征,且强烈要求剖宫产,在此情况下,医生还不得不寻求家属签字,而不是产妇本人。


然而,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服气,难道我们自己的生死就一点自主权都没有,任人“宰割”?


  患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签字


此前,《健康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例子,有一名29岁的女患者在换药后突然发现自己的右侧乳房被完全切除了,患者顿时嚎啕大哭,指责医生在没经过她同意下就切除乳房。虽然医生解释如果不切除乳房,可能会有危险,而且她丈夫也同意了,但该女患者坚持认为她对她自己的身体应该有完全的决定权。


还有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患者不做手术就会死,患者自己又明确要做手术,但是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如何抉择。


在美国,在医生需要对病人进行手术时,病人头脑清醒时,只要病人签字即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辅助作用。若遭到家属反对,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在德国,对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患者,医生在手术前会详细说明手术的一切风险。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便能为他实施手术。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对那些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他人代签。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对于该事件表示,分娩手术因为胎儿是父亲和母亲的,需要考虑家属的意见,但创伤是发生在母亲身上,因此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还是要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还是要听产妇的”,患者本人的决定权是受法律保障的。


但即使这样,在现实中,很多医院依然会选择更保险的做法。


比如问及医生如果家属明确反对,病人同意的时候,他们会不会坚持手术,回答多半是模棱两可的“很难说”。


  为什么选择更保险的做法?


为什么有相关法律,医院还是不敢铤而走险。


有医生表示,别说那个基层医院,法律根本不管用,就算是很多北上广的大医院,有时也不得不在暴怒顽固的患者家属面前低头,采取更保险的做法。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一篇论文显示,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产科医生面临各种压力,存在较强的法律意识。


于是无原则地尊重孕妇和家属意见的成为多数,医嘱成为毫无意义的一件事。


有妇产科医生表示,妇产科的家属最喜欢大喊大叫,里面的种种矛盾纠纷也往往是最多的。


有想要二胎连蒙带骗让产妇一定要顺产的。


有到了生产那天丈夫都没来,产妇气得要自杀的。


有产前问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宝宝是男孩/女孩的。


还有一大堆哭求医生,跪求医生的,如果医生不依他们就坚决不起来的,甚至还有对医生的警告不满,然后就对医生大打出手,觉得医生是在骗他们的。


总之每个人对那个孩子,对那个产妇都有意见,有时候真轮不到医生插话。作为医生,有一次稍微强硬了一点就被全家人一起怼。所以有时候说清楚了利弊之后,有的家属依然执拗,有的医生性格软一点,也只能依他们的。


“毕竟现在医患矛盾这么紧张,我们也害怕啊。”


章来源:医谷综合报道

原标题:从“陕西榆林产妇自杀事件“说说诊疗过程中的“签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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