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费可以给,但要给的正当,给的合理合法!
对医药行业稍有了解的人可能都知道,组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邀请知名医生参加并授课,仍是医药行业常见的营销方式。在这种营销方式中,药企一般会向授课医生支付一定的讲课费作为劳务报酬。也正是基于此,多数药企将讲课费视为可向医生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是,随着我国反商业贿赂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某跨国医药企业在经历了2013年的风波后,率先宣布取消销售指标,取消医生讲课费。紧随其后,另外两家跨国医药企业也分别在今年初要求员工停止向医生支付讲课费。为什么看似合理的讲课费会被越来越多的跨国药企叫停?我们理解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
第一,法律规定较为模糊。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虽规定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提供回扣、财物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将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并未明文规定向医生支付讲课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而实践当中,药企因向医生支付讲课费而被处罚的案例又屡见不鲜,所以企业有点无所适从。
第二,部分医药代表冒险违规,企业被逼无奈。
虽然以贿赂医生的手段来销售药品可能并非企业本意,但一些不良药代为了自身利益仍会跨越雷池,变着法儿地以“讲课费”的名义向医生输送利益。比如,听课医生也拿“讲课费”,或者随便发言几分钟便拿上万“讲课费”,等等。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一些药企不得不忍痛割爱,彻底叫停讲课费,以绝后患。
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越来越多的药企开始困惑:讲课费到底还能不能给?真的要彻底放弃这种营销方式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理解是:讲课费可以给,但要给的正当,给的合理合法!
首先,支付讲课费应当以讲课行为真实发生为前提。
也就是说医生为了授课,的确事先做了研究、做了准备,并亲身讲解,为此付出了真实的劳务,而非“光收钱不干活”。
其次,讲课费应与劳务相当、不宜过高,且不应与销售行为挂钩。
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医生讲课费的支付标准,所以该向医生支付多少讲课费经常使企业感到非常困惑。对此,我们理解,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医生讲课费的支付标准,但药企可以参照适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另外,药企在支付讲课费时,切不可将讲课费与医生的处方情况挂钩,不可按照药品销售额的比例支付。
再次,讲课费的支付流程要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
比如,学术会议举办前,药代应向公司提交活动申请及预算,获得批准后与授课医生签订劳务协议,发出邀请函及会议议程。学术会议举办后,药代应向公司提交会议签到表、授课医生讲课照片、付款申请表等资料申请支付讲课费。待审核批准后,由公司统一代缴个人所得税,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医生,杜绝现金支付。
最后,举办学术会议还要避开敏感期。
所谓避开敏感期是指药企应尽量避免在医院采购药品等敏感时期,邀请可能影响此事进展的关键人物授课,以免监管机构将此作为监管重点。
如果药企能够严格做到以上几点,我们理解讲课费还是可以给的。当然,如果药企选择忍痛割爱,停止支付讲课费,也并不代表这种营销方式的终结。比如,药企可以聘请一些退休的资深专家到公司医学部任职并对外授课,或者赞助相关医学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总之,这种营销方式本身没错,但一定要合法合规。
套用一句窃格瓦拉的名言:让我不听学术会是不可能的,这里超正规的,说话又好听,我超喜欢这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