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

来源: 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9月8日-19日,安徽滁州、六安市、宣城市和湖北省,山西大同市、运城市,江西赣州市药监局发布最新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表,据医药地方台统计,共有17家药企被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大同市云岗制药有限公司涉及2起。

具体来看,在这17家药企中,涉及生产/销售劣药的有16家,涉及的药品包括知母、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胰酶肠溶片、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安胃片、丁香、蒲黄、呋喃唑酮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等;此外,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1家

目前,相关部门已分别对上述药企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等。大部分企业也能履行其行政处罚。

1

湖南华日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聚乙二醇400(批号:20160501)871.3 kg;没收违法所得92100元整;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85144元,罚没款共计277244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017/9/15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31日

2

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省局便函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经检验水分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批中药饮片知母按劣药论处。仓库内未发现该批药品。该公司提供的验货资质和票据齐全,该批药品共进货5000克,抽样1000克,进价***元/千克,销售价格***元/克,违法收入***元,货值金额***元。该公司销售劣药行为存在,货值金额***元,不涉及刑事犯罪。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予:1.没收违法收入****元,2、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元。合计金额42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滁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公室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3

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生产、销售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在国家药品计划抽验中,装量和渗透压摩尔浓度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元。罚没款合计:45821.1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滁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公室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9日

4

安徽平民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平民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胰酶肠溶片”(生产厂家:重庆格瑞林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60401)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安徽平民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6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共购进该批次“胰酶肠溶片”50盒。其中2017年3月28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31盒,销售了14盒,剩余5盒。销售单价是24.00元/盒。违法所得为336.00元,货值金额为1200.00元。该批次“胰酶肠溶片”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胰酶肠溶片”5盒及违法所得336.00元,并处违法销售的“胰酶肠溶片”货值金额1200.00元的2倍24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736.00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31日

5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61120022-A“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共18900瓶。销售价格是1.10元/瓶,货值金额为20790.00元,该单位从二级市场上召回11000瓶,违法所得8690.00元。经检验,该批次药品【检查】项下装量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1000瓶和违法所得8690.00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货值金额20790.00元的一倍2079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为294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5日

6

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按劣药论处的安胃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7年8月21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7

山西君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31日

8

赣州万家通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罚款2718.33元;2.没收违法所得2650.3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9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8日

9

赣州仁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药品。1.罚款共计1272.8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71.77元;3.没收涉案药品共计8.493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28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7日

10

赣州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药品。1.罚款108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6.65元;3.没收涉案药品4.71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日

11

兴国欣邦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药品。1.罚款2128.80元;2.没收违法所得887.00元;3.没收涉案药品1.7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暂未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

12

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罚款2233.91元;2.没收违法所得1675.6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8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7日

13

江西厚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药品。1.罚款共计4015.44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55.5元;3.没收涉案药品共计14.5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9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日

14

江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药品。1.罚款共计2899.14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512.34元;3.没收涉案药品共计0.5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暂未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

15

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丁香、蒲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违法事实已纠正,罚款已缴纳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7日

16

大同市云岗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大同市云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每片0.1g的呋喃唑酮片(批号151209)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主动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2:大同市云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呋喃唑酮片(批号170503)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溶出度不符合规定、硫酸庆大霉素颗粒(批号161214)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2: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及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及二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主动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2: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

大同市利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大同市利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为每片50mg的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160802)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作者: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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