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为了贪便宜
小红随便在楼下的诊所开了点药吃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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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闻讯都来看望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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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你好像感冒咳嗽很久了,还没好?有没有去看医生呀。
小杨
小红
当然有的,我去家附近那个诊所看了几次了,吃了很多药,也吊过针,还是没好。
你是说街口那间小诊所?你有没有看清楚那家诊所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能乱投医呀,而且,这些无证行医的诊所经常使用假劣药,去那看病反而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啊!
小杨
使用假劣药神马的黑诊所最可恶了
非常容易加重患者的病情
像这种非法行医者
卫监蜀黍一直都是坚决打击的
但问题来了
无证行医使用假劣药
须移送公安吗?
对此
石滨老师根据
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
专家简介
石滨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家说
特别注意:无证行医使用假劣药,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及时移送公安。
。
。
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行医使用假劣药,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应注意核查无证行医者是否使用假劣药,若使用假劣药者,应及时移送。
二,原卫生部批复明确指出“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行医使用假劣药,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应注意核查无证行医者是否使用假劣药,若使用假劣药者,应及时移送。
《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 》(卫医发[1999] 第77号)
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原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复说明“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假药、劣药界定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石滨
总而言之,只要无证行医使用了假劣药,卫生即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时移送公安,若公安不受理,我们继续处罚,但若万一以后出事,卫生可据此抗辩,争取免责。
注
本文综合石大爷语录、卫生监督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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