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高峰 李金宝
一位村民因病到本村卫生室输液后死亡,其亲属去村医务室寻找村医讨说法没见着人后,竟将亲属的尸体推到村医妻子经营的大药房内办理丧事。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两男子赔偿大药房经济损失6000元,并赔偿店主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向店主赔礼道歉。
2016年4月8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家住沭阳县某乡镇的张某某,因患病到村卫生室输液后死亡。
事发后,张某某的叔叔老张带着自己的儿子小张去村卫生室找村医讨说法,但没有找到这名村医。
老张便同小张一起,将张某某的尸体推到该乡镇街边的一家大药房一楼营业厅内。
这家大药房为吴某投资,为个人独资企业,上下两层,楼上为吴某及家人居住,楼下为营业使用。
当时正在店里值班的营业员看见后,吓得连声尖叫着跑了出去,接着给老板吴某打电话报告情况。
正在回老家看望母亲的吴某急忙返回,劝说老张等人把尸体运走,遭到拒绝。
老张和儿子小张在药房大厅内摆放花圈、烧纸,为死者办理丧事。
后来,大药房及吴某将老张父子告上法庭,诉称:2016年4月8日下午,老张父子的亲属张某某在村卫生室输液后死亡,老张父子以吴某丈夫在村卫生室工作为由,不听劝阻,强行将死者尸体拖到吴某经营的药房内,摆放花圈、戴孝、烧纸为死者办理丧事,直到第二天晚上才将尸体运走。
这件事造成吴某及全家人有家不能回,药房无法经营,收入锐减,精神受到伤害。
请求判令老张父子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庭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老张父子将死者尸体推入原告大药房内,影响药房的正常经营,给大药房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原告提供的营业账目,法院酌定被告老张父子赔偿原告大药房经济损失6000元。
原告吴某居住在原告大药房楼上,该楼房属于吴某所有,被老张父子将死者尸体推入大药房内,而尸体在当地具有特殊的、消极的社会象征,老张父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原告吴某心理恐慌,对其当时和今后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
法院酌定被告老张父子赔偿原告吴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
吴某要求被告老张父子赔礼道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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