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你需要知道的

来源: 沂源医保/YB322579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56号)等文件发布,我市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下面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大家关心的内容做些讲解:

  《药品目录》只是报销药品费用的标准,并不是使用药品的限制。

  《药品目录》的《凡例》中规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目录内的药品,符合政策规定、符合限制使用条件的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在目录内的药品和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限制使用条件的不在医保支付范围之内。我们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超出基本范畴的用药(即超出目录规定的用药),参保人可以购买、医生可以开具处方,但就需要参保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

  鲁人社发〔2017〕34号明文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于8月31日前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确保9月1日起执行。”自9月1日起,我市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更新为17版国家目录,9月1日之后医保结算以2017版国家目录为标准(以医保结算日期为准,不以住院日期为准),以往省市文件与国家2017版目录不一致的,以国家目录为准。

  在山东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关于实施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21号)中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待山东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36种谈判药品,组织医疗专家评议,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5%(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dzb.lss.gov.cn/r/2017/08/29/50344.html)。参保人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