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二)

来源: 汉川卫生计生/hcwsjs

对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怎么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3年至2014年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中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


规定所称的私人会所具体是怎么定义的?

省纪委法规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指出,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对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其中,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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