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通过培训、约谈、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提高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守法意识,强化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公示制度,及时将抽检不合格信息通报给餐饮服务监管等部门,同时将抽检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曝光不合格企业,形成了有效震慑,从而引导了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
今年,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组织各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截至2017年8月底,全省共监督检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21家,其中责令整改64家,实施行政处罚7家,罚款35000元。
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对111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进行了抽样检测,合格单位为108家(合格率97.30 %)。共抽检餐饮具1829件,其中合格1824件(合格率99.73 %),不合格5件(不合格率0.27 %),不合格的原因是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合格率较2016年的99.4%略有提高。
那么您知道如何正确选择消毒合格的餐具、饮具吗?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检验项目包括哪些?
(1)感官要求:表面光洁,不得有附着物,不得有油渍、泡沫、异味。
(2)理化指标:
余氯:水经过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余留的有效氯,残留量不得超过0.03mg/100cm2。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洗涤剂的主要成分,被检出证明餐饮具有洗涤剂残留。
(3)微生物限量:
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在一定条件下可引起肠道外感染,某些血清型菌株的致病性强,易引起腹泻。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常见食源性致病菌,感染沙门氏菌的人或带菌者的粪便污染食品,可使人发生食物中毒。不得检出。
(4)其他要求: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
2、集中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怎么看?
(1)餐具、饮具包装要完整。
(2)包装上要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3)餐具、饮具要光洁,感官良好。
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单位或生产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