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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细则出台
在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中,要求综合医改试点 11 个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0 个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 2018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全国各省市积极行动,据最新统计,全国 26 省仅剩 5 省未出台“两票制”实施细则。“两票制”相对于过往的“多票制”,重点打击药品从药厂到医药公司间的层层转销和过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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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是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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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不可行
各省市政策“过渡期”已基本到期,这意味着“两票制”要来真的了!以往的过票行为已失去操作空间,手握资源的医药代理商又难以独自介入。某些地区的药厂或医药公司开始病急乱投医,私下向代理商收取预付款,主要是以向代理商收取与预付款等额的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操作。
但如此操作会面临两大困境:
一、存在合规风险
多数代理商为自然人,无药品经营资质,同时,在没有相关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函件的情形下,企业长期、多次收取个人资金,存在合规风险。
二、无法应对税务问题
医药公司从风险管理角度考虑,无法将无凭证、较长期、较频繁的保证金的流动合理入账,审计、税务方面也无法应对。
另一方面,上述违规操作,对药厂、医药公司和代理商来说,还存在以下风险:
1、涉嫌违法经营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 年第94 号)》,如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等行为的,医药公司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涉嫌财务违规,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若没有对应的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证明作为记账依据,并且涉及资金金额较大,会引起审计的质疑,若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很可能出具非标意见。
3、涉嫌税务违法,根据国卫医函〔2016〕172 号《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部委将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如今在“两票制”推行的大背景下,作为非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药品代理商,为继续经营生存,采用个人向药厂或医药公司支付药品底价款、全价款或保证金等形式介入到药品流通领域以维持其生存发展,该种行为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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