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大会 | 侯卫伟: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精神,依法发展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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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中医药发展大会高峰论坛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侯卫伟做了《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医药法,依法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题演讲,以下为其演讲摘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侯卫伟   中国中医报记者陈计智/摄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当之无愧的国粹。实现国粹有国法保障,一直是中医药人的夙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施行,这将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中医药法从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出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按照“六位一体”的布局,将中医药的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及国际交流等纳入法律框架下,反映了近年来中医药发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凝聚了社会各界和中医药行业的共识和智慧。中医药法内容全面丰富、重点突出,涵盖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中医药文化、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是依法管理中医药工作的重要依据。中医药法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亮点,贯彻实施好中医药法,就必须深刻领会其内涵实质和精神要义。


明确方针 特色鲜明


中医药法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改革完善 重在创新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药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这一规定为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适应了进一步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需要。

 

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主要是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所以在准入管理方面没有必要再实行审批,可以改为更便捷的备案管理。

 

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如应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师的处方,改变饮片的形状,将饮片制成粉末状,以方便患者服用等。

 

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之所以规定对生产这类中药复方制剂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药品有长期临床应用基础,所以不需要经过临床安全性评价。

 

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这一规定是对药品管理法关于院内制剂配制规定的一个突破,以解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明显萎缩的问题,体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的要求。


加大扶持 促进发展

 

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966所,中医类医院床位82.0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45.2万人,中药工业总产值7800亿元。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以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我国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力度。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建立同行评议制度。要求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组织或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做好监管 服务人民


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让中医药更好地服务人民生活。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加强对中药材的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领会精神 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中医药法,要深刻领会中医药法的立法宗旨,准确把握中医药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实质,依法促进中医药事业长足发展。

 

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发展中医药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就要深刻认识当前中医药所处的历史方位和重要阶段特征,准确把握好中医药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中医药法这一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准确把握中医药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兴业的意识与观念,营造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切实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中医药工作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