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招标来了!以50万为界划分目录,4个质量层次,以6省均价为限价

来源: 医药报/xbyytm


来源: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昨日(9月29日),海南省发布2017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告,以下为方案要点:


【采购范围】


(1)招标采购目录:平台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药品、医疗机构增补药品、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药品。


(2)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平台交易金额低于50万元(零交易药品除外)的药品、胰岛素、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且交易金额低于50万元的药品。


注:(1)根据卫生计生委《关于部分药品处理意见的函》(琼卫药政函[2016]6号)文件,国家和海南省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的基本药物,也可参加此次集中采购。

  

(2)国家和海南省低价药清单中符合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不在此次集中采购范围。(原已经挂网的低价药品种,价格符合日均费用标准的继续挂网。)

   

(3)国家和海南省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药品的交易金额,将根据企业申报该类药品的情况统计后另行公布。


【采购方法】

招标采购目录中的药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用“双信封”制度。

直接挂网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采取限价直接挂网采购方式。


【采购范围】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质量类型】


第一质量类型:(1)保护期内化合物专利药品;(2)监测期内1.1类新药。


第二质量类型:(1)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保护期内组合物专利药品;(2)监测期内除1.1类以外的1类新药;(3)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4)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5)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的药品;(6)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


第三质量类型:(1)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获欧盟、美国、日本、PIC/S成员国注册或GMP认证的国产和进口药品。


第四质量类型:其它药品。


药品质量类型由企业自行申报,每一药品企业只能申报一个质量类型,如企业申报的药品质量类型经审核不符合该类型,一律归为第四质量类型。


【限价制定规则】

1、限价按每个产品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2、根据广西、贵州、云南、江西、湖北、陕西最新招标中标均价和海南省2016年1月至今有交易记录同产品网上中标价均值作为限价。没有六省平均价的,以海南省2016年1月至今有交易记录网上中标价为限价。


同标的无限价的投标产品以该标的其它有限价的投标产品均价作为限价。通过以上方式都无法制定限价的投标产品,进行价格谈判。


3、在其他省份同药品规格所采集到的所有数量包装均作为限价依据,不区分与投标的数量包装是否一致。


【技术标评审】

药品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同一标的产品无限价的,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进行价格谈判。

同一标的产品数量1-4个,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同一标的产品数量5-7个的,技术标得分排名前4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同一标的产品数量8个以上(含本数)的,技术标得分排名前50%(四舍五入)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临界线上得分相同的,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最新行业排名在前者进入商务标评审;若无行业排名者,则企业销售金额高者进入商务标评审。


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


鼓励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招标;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未超过3家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商务标评审】

中标药品产生规则:

1、进入商务标评审环节的药品,按照商务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中标企业。每组中标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


2、若报价相同,则根据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若技术标得分也相同,则根据投标企业销售金额进行排名。


价格谈判药品产生规则:

同一标的产品无限价的,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进行价格谈判。


价格谈判办法:

进入价格谈判程序的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组织从我省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与投标人进行面对面价格谈判。


每个生产企业参加价格谈判的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不参加价格谈判的品种,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自谈判开始计时,每个品种谈判时间不超过5分钟;谈判中途企业不得擅自离场,如需接打电话须在现场进行,并计入总时间;若出现严重超时,专家有权签字中止谈判,视同企业放弃谈判。


【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要合理确定采购范围,每种药品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订立药品购销合同后,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直接下达订单。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月发送药品订单,原则上一个月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应在60天内完成未中标产品的清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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