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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范围:
1、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3、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01
生育费用报销
1、身份证、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准生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社保卡。
3、生育保险申请表(妇产科领取,需妇产科主任签字、单位及医保中心盖章)。
顺 产:3000元
助娩产:3500元
剖宫产:5000元
备注: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1、在县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在分娩的助产医疗机构申报结算。
2、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医保中心申报。
02
产检费用报销
1、填写庐江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结算单(县医保中心领取,一式三份,三份均需产妇单位盖章)。
2、产检发票、对应产检医院病历或证明。
3、出院小结(原件)、医院结算生育保险结算单。
4、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标准:800元。
检查项目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疫三项,B超等。
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
地点:县医保中心大厅1号窗口
地址:庐城镇文昌路66号(原法院综合楼一楼)
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县医保中心:0551-87339797、87336568
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自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后的18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县医保中心填报《庐江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清表》,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为产假休完后一次性发放。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2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本县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
身份证、出院小结、发票、清单
1、在县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在分娩的助产医疗机构领取定额补助500元。
2、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回到户籍所在地中国人寿庐江支公司镇医保服务点领取500元补助。
中国人寿庐江支公司:0551-82567076
地址: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25号(城北小学对面)
3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本县农业户籍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2、嫁入本县,户籍未迁入,住院分娩孕产妇的丈夫是农业户籍。
3、流动人口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合肥市以外农业户籍,居住本县6个月以上有房产证、镇卫计办证明、居住证任一种(能证明居住本县6个月以上)。
(一)县内有资质助产单位住院分娩
1、产妇户口簿原件(查验)、复印件。
2、分娩医院补助卡原件。
3、分娩医院出院小结原件。
4、嫁入本县产妇、户籍未迁入,丈夫是本县农业户籍,另增加3项材料
(1)丈夫户口簿原件(查验)、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镇卫计办证明任一种)
(3)住院发票原件标注“降消300元已发”后复印件。
(二)县外有资质助产单位住院分娩
1、产妇户口簿原件(查验)、复印件。
2、县外分娩医院出院小结原件。
3、县外分娩医院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
5、户籍地镇卫生院出具补助卡原件。
6、嫁入本县产妇、户籍未迁入,丈夫是本县农业户籍,增加丈夫户口簿原件(查验)、复印件。
7、流动人口增加房产证、镇卫计办证明、居住证任一种原件(查验)、复印件。
1、在县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在分娩的助产医疗机构领取300元补助。
2、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回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参合地)镇卫生院领取300元补助。
1、户口簿产妇姓名页没有农业户口字样,加印有农业户口字样的首页。
2、自2015年7月1日以后更新户口簿,没有农业户口字样,在新户口簿复印件上标注参合证号或提供镇卫计办出具产妇是农业户籍证明。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300元均为医疗机构现金直接发放,不存在转账发放,如接到不法分子诈骗电话,请及时报警!
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0551-87322289
地址: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以东(五中对面)
来源:医保中心、合管中心、妇计中心、县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