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重庆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供求不平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714名,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 640名,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74名。具体招聘单位、名额和专业等详见原文附件1-4。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招聘条件(详见原文附件1-4);
3.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至少5年;
4.年龄35周岁及以下,招聘麻醉、医学影像、精神病、儿科、妇产、医学检验、口腔等7类专业毕业的人员,或具有招聘岗位相对应的执业医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可放宽至40周岁。
5.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三、招聘组织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实施,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县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复审、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7年10月12 日9:00—2017年10月18 日24:00期间提交报考申请。
2.初审报考资格。各区县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4.打印报名表。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在2017年10月 22日24:00以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报名表。
(二)现场资格复审
1.现场资格复审。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持报名表、身份证、与报名时提交的同底1寸彩色照片2张及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各区县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2.现场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后,须现场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
3.领取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按照各区县通知时间及地点要求领取准考证。
4.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实际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2:1。
六、考试考核
(一)考试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方式由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考生可登录有关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查询,详见原文附件1-4。
(二)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1.原文附件1、2、3的岗位。对岗位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实际报名人数之比达到1:5的岗位,须在考核前进行笔试;对未达到1:5的岗位,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结合实际研究是否先行笔试;进行笔试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至少不低于1:2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人选;对报考人数未形成竞争的,考核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采取考核方式的,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如有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考核成绩×40%。如未设置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考核成绩。
2. 原文附件4的岗位。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采取专业知识测试+面试(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考生总成绩=专业知识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生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考生成绩等招聘有关事宜在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若附件1-4无其他要求,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执业资格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合格者,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公示
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各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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