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包纱布800元!药店这点细节不注意小心被讹

来源: 药店经理人/yaod366

▍来源:药店经理人   特约撰稿人:徐甜


近日,我连锁药店发生一起疑似职业打假人到店购买纱布的维权案例,涉案的四包纱布,最终价值高达800元。

 

振兴分公司属于我连锁药店旗下优质门店,位于老城区,会员顾客多销售稳定。一日一名男子进店要求购买医用胶布,银台结账时临时改变主意,更换了四包小包医用纱布,收银员像平常一样打印了POS小票。正是这四包小小的纱布,为该店引来一连串麻烦。

 

涉事纱布为:用纱布敷料/南昌市德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2月18日/有效期2年,也就是说使用效期在2017年2月17日终止。


1小时后该男子要求添加该店店长微信,验证通过后发送如下张片并附有门店销售POS小票,扬言要拨打12365举报该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图:拍摄于现场)


店长看到这条信息立即慌了手脚,一边安抚一边向片区经理汇报。


片区经理到店后第一时间调取机内销售记录,查询结果为所售纱布并未过期。片区经理很纳闷,微信与该男子取得联系,告诉本店销售的纱布并未过期。


该男子出示POS小票时,大家都傻眼了!原来POS小票上没有售出纱布的效期或批号,并且售出纱布外包装上也无任何条码可证明商品流向。


店长脱口说出一句,“这不是讹上我们了吗?”


是的,该男子正是看到像纱布、棉签这样的小包装器械无法验明正身,才来“维权”的。经过一番商讨,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门店终以800元人民币回购,此事才算平息。

 

国家对医疗器械是怎么分类的,纱布属于哪种医疗器械呢?


纱布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一类器械指,为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如大部分手术器械、听诊器、医用x线胶片、医用X线防护装置、全自动电泳仪、医用离心机、切片机、牙科椅、煮沸消毒器、纱布绷带、弹力绷带、橡皮膏、创可贴、拔罐器、手术衣、手术帽、口罩、集尿袋等。


二类为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如体温计、血压计、助听器、制氧机、避孕套、针灸针、心电诊断仪器、无创监护仪器、光学内窥镜、便携式超声诊断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恒温培养箱、牙科综合治疗仪、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等。

 

三类用于植入人体或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体外震波碎石机、病人有创监护系统、人工晶体、有创内窥镜、超声手术刀、彩色超声成像设备、激光手术设备、高频电刀、微波治疗仪、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治疗设备、200mA以上x线机、医用高能设备、人工心肺机、内固定器材、人工心脏瓣膜、人工肾、呼吸麻醉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CT设备等。

 

新版GSP中过期医疗器械应怎样处理呢?


新版GSP中,只有第89条,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其中:(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所以可以理解为能够自行销毁,但是要有手续和记录,手续需要对照质量制度中的要求内容。


其实,拿不准的话问下药监局吧,他们一定会给出更准确的答复。


销售过期一类医疗器械怎样处罚呢?


事例1:


大同市同X连锁大药房经营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阴道冲洗器”(厂家:南昌翔翊医疗器厅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赣洪食药管械(准)字2009第16660037号,型号:V型,批号:20140506,有效期至2016年5月5日)3个,过期后一直未销售,该医疗器械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也未对人体的使用造成危害。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处罚决定为:责令改正;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处以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例2:


2016年8月3日,大同市药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大同市某药房医疗器械区,货架上摆放的10包价值5元的医用棉签和8套价值32元的一次性使用输液管,已超过了有效期。


药监局认为,此药店的上述行为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8月13日,大同市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同市某药店涉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案涉医疗器械和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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