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自2017年10月9日起,在廊坊市区外围环路(即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西环路及上述道路合围形成的环路)内设立机动车低排放区,对在廊坊市区外围环路(含)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机动车低排放区内通行(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
二、进入机动车低排放区以内道路行驶的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除外),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已核发的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通行证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全天禁止三轮汽车、拖拉机和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各类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四、积极倡导使用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纯电动(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中型以上载货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无须办理通行证件即可通行。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七、对于用车企业及物流企业采取欺瞒、造假方式办理通行证件的以及申请通行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的,暂停该企业通行证件办理业务,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八、本通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