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医药行业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全文见本日另则推送),较2015年8月18日国发4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其中增加了对医药代表的要求,也引起了众多小伙伴们的关注,一些小伙伴们后台留言询问大咪对此的解读,这里统一和大家分享下个人的看法:
一、从CFDA征求意见稿到国办文件,有哪些变化?
二、医药代表“不得卖药”,一直如此不必恐慌
三、国办文件明确了医药代表的“可为”和“不可为”
四、对代表推广的约束主要还在一线城市
所以,从药企来说也是这样,不能仅期待于代表的转变,更重要的还是整个系统的转变,比如推广模式的转型,数字项目的推进,销售支持部门的重新定位等等。
行业规范是大势所趋,毋须恐慌,从国家要求的“可为”和“不可为”,对标自己现在的推广行为,更容易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
来源:医院代表 作者:大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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