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审批再加速!中药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审批将简化

来源: 医药供应链联盟/cmsu168

  药品审批再次加速。继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之后,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来源于国家公布目录中的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实施简化审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的目录。该目录应包括每个方剂的处方出处、处方药味及剂量、制法等基本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该目录的要求进行审评。

  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二)处方中药味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三)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四)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五)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六)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七)适用范围不包括急症、危重症、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符合以上要求的经典名方制剂申报生产,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资料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等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应当执行投资方面的国家产业政策。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剂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电子邮箱:jingying@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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