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机构
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 [2017] 8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医药购销、应用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医院要按照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相关要求,结合省药品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情况,根据本地区、本单位购量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处备案(省级中医类医院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各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可结合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本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需包括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医院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在调整后一周内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的监测、预警、点评通报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并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 10 位医师姓名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临床科室和医务、药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三、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奖惩考核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发现连续3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辖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质评办应将各地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药事质控检查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未及时制订、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未及时进行备案的地市和省级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工作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市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并将抽查督导结果进行通报。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王献文
联系电话:0571-87709363
传 真:0571-87709179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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