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来源: 麦积卫生计生监督/mjwsjsjd

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市委发〔2017〕30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确保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根据《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教训,着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盯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山青水秀、宜居宜业的美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的问题,坚持正确面对、照单全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不留死角的原则,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深入实施《天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确保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逐步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逐渐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地区生态功能有力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基本形成。湿地面积稳定在11447.6公顷,水土流失治理率由68.03%提升到81%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每年新增造林面积2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33.21%提升至36%以上,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和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20年全市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增长15%,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4.354亿立方米至4.48亿立方米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由9.09%、23.8%下降至8.62%、19%,城市可再生水利用率由18.5%提升至20%,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18%,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达到23%。 
  (四)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2017年至2020年全市境内渭河干流国考和省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除甘谷县、秦安县维持现状外,其余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保持或优于Ⅲ类水平。2017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7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较2016年下降0.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较2016年下降0.2%。按照全省安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坚持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开展,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六)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全面完成。加快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保与建设综合治理,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加强。2018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 
  三、任务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中央和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2.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各县区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市级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各类环保日纪念活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保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2.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天水市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确定的工作责任,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天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生态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4.层层传导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5.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按照《天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指导各县区特别是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切实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深入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健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运营机制;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依据《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加大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认真落实《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天水市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运用。(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三)着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以涉及我市的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渭河流域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天水市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抓好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2+10”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 “六张清单”重点任务落实,通过综合治理和大气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全面推进大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对全市现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能并网的进行并网,不能并网的全部进行提标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快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治理步伐。认真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2017年建成投运秦州热源厂3台116MW燃煤锅炉及秦州区北线南线供热管网,对新敷设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进行并网。对两区小型分散供暖锅炉和五县75%以上的供暖锅炉能并网的并网,不能并网的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对全市所有生产性、经营性燃煤锅炉全部取缔,今年两区率先实现燃煤锅炉“清零”。2017年开始,两区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五县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天水军分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强化煤炭质量管控。按照《天水市煤炭市场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5月底前建成两区煤炭一级配送市场、8月底前五县建成煤炭一级配送市场,优化合并二级销售网络,督促所有煤炭销售网点全部销售合格煤炭,建立销售台账并落实“三防”措施。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煤炭及其制品。认真落实燃煤补贴政策,坚决禁止“禁燃区”燃煤散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积极推动《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天水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麦积山大景区管委会) 
  (1)加强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渭河北道桥断面、葫芦河1号桥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现状,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张家川县政府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水质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县区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牵头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秦州、麦积、秦安、张家川县区政府)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落实《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和2020年,两区、五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83%和95%、85%。2017年底前建成成纪净水厂,2017年8月启动秦安县、甘谷县、张家川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6月底前完成麦积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12月底前五县全部完成污泥处置项目。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2017年两区完成豹子沟、东排洪渠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各县区分别完成1—2条污染较重的沟、渠治理工作。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年度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麦积山大景区管委会) 
  (3)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渭河水系、嘉陵江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出台《天水市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牵头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天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天水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市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六)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建设一批垃圾收集点,配备保洁员和环卫车,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和尾菜处理利用,落实农膜以旧换新补贴,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力争实现废旧膜全面回收利用,尾菜处理利用率达到50%。开展秸秆回收利用,2017年在每个县区分别设立收购点,对农村产生的秸秆回收至天水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发电,尤其要加强对城郊区域秸秆回收。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2017年4月底前完成各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2017年全市建成20个省级“千村美丽”示范村、25个市级示范村和305个整洁村;到2020年,全市建成200个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庄,8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牵头单位: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各县区按照《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要求,完成本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市、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加大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监测工作,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牵头单位: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责任单位:秦州、麦积区委和区政府)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区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4.强化水利开发及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加强水利开发管理。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对纳入市、县区“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严格贯彻执行流域综合规划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凡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拟实施水利项目,原则上一律调出规划不再实施。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强化河道采砂监管。市、县区水利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并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全面排查全市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认真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八)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河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涉化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尾矿库安全综合管控。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各县区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周边居民等方式开展治理。对长期停用并需要闭库的进行坝体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按照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消除安全隐患,进行土地复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各县区政府对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市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市级使用无人机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市 
环保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申请上级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予以通报,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确保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交办的268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认真落实《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开展重点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涉及我市的火电、水泥、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6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6月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上述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在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2.稳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上统一部署,启动并有序推进全市改革相关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2017年底前制定全市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委和县区政府)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全市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大气和水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试运行管理,确保按时通过验收;加强地表水跨市界断面联合监测,强化县际断面设置和监测,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启动天水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和“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牵头单位:《天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方案》涉及的市直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根据《天水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组建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全市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察工作,2017年启动对全市7个县区的环保督察,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使中央环保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推动全市环境问题彻底得到解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从快,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条逐项、保质保量、限时整改到位,切实解决本县区、本部门(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认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及全省整改方案中涉及我市问题的基础上,坚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通盘考虑,对中央巡视、国务院大督察、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综合督察和后督察、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历次督查检查以及全市自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列入整改内容。对归纳整理出的32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确定的130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清单,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加强调研,深化改革,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确保做到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至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确定阶段目标分步推进。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紧盯整改任务和目标时限,突出重点,通盘考虑,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等10大类37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治理、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市整改办公室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指挥调度,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整改办公室的部署,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市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整改办公室。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市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及环境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市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市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市整改办公室对整改进度缓慢,末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实施预警。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市整改办公室依据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抄送市整改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县区、市直部门,并在天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市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市委书记王锐、市长王军任组长。市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副市长何东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市整改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后院北二楼,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为市整改办公室成员单位,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整改任务,安排骨干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考核,确保整改工作达到中央要求。市委组织部要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价政绩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细化任务分工。整改工作实行市领导包抓负责制,每名市级责任领导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承担整改任务的县区和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明确阶段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责任县区、单位要加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任务有效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市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纪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市问责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市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区、市级各驻派纪检机构参照市上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县区和驻派部门的调查问责工作。市整改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察机构、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层次进行处理,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市整改办要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导督查力度,实行“半月检查、半月通报、每月调度”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析研判,查找症结、剖析原因,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结果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采取市领导约谈、预警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加以推进,对被通报批评一次的县区、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向责任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并列入督办计划,实行每月督办;对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因环境问题整改迟缓被国家、省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由市问责领导小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要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加大对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取得成效、经验做法、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公开全市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http://www.tianshui.gov.cn/Files/20171012/市委发[2017]30号 天水市整改清单(定稿).doc

来源: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http://site.conac.cn/www/284062804/6059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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