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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药监局发布通告,对严重违法广告灵芝胶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在媒体上长期刊播严重违法广告,存在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问题,经多次公告并查处仍继续发布,严重扰乱了广告发布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产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将上述药品下架、暂停销售,并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责令停业整顿。
二、被暂停销售的产品若要恢复产品销售,企业须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恢复该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布更正启事。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除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示外,还须在河南日报、河南省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同时发布更正启示,更正启示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二)更正启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辩,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三、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恢复该产品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监督落实暂停销售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件:2017年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违法产品广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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