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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计委官网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有许多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名称存在着命名不规范、功能界定不明确、用途不相同、基本配置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医护人员使用时不规范,为医院内感染带来隐患,也为患者就医带来不便。
为此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编制《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标准。
命名充分保留了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对这些场所沿用的习惯,仅对名称和功能不符的场所进行了重新命名。充分考虑不同层级医院的实际情况,设备设施规定了满足医疗服务功能的基本要求。
经过反复筛选和论证,最终本标准规范的医疗机构具有通用功能的场所共计19项。每一项均从名称、功能、基本配置以及特定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标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19个场所分别为:
1.服务中心(台)
2.分诊台
3.候诊区
4.诊室
5.隔离室
6.输液室
7.注射室
8.采血室
9.抢救室
10.留观室
11.病区
12.病室(房)
13.医生办公室
14.护士站
15.医生值班室
16.治疗准备室
17.治疗室
18.处置室
19.污物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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