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 | 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离岗,致使设置的科室空挂,卫监怎么办?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体验

有些医疗机构,明明有妇科

中医科等,但是却只有外科有医生



甚至有些诊所,连护士都没有

就只有一名医生



真是纳闷,这样的医疗机构

是怎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呢




据说,有些医疗机构

在取得证件后,就把护士给辞退了

这样是不是擅自执业呢?



遇到这种情况,卫监该怎么办呢?

对此,石滨老师根据

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


专家简介:石滨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家说


这种情况,先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若逾期不改,则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罚(违反16条第1款,依据44条第6项)。注意:校验时,不符合设置标准暂缓校验(不设床位机构停止执业,擅自执业,予以注销),若再次校验不合格,予以注销。



下面,给大家例举下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二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5.《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本文综合石大爷语录、卫生监督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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