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经作为“过渡性政策”的远程审方以及近年获得大力推广的电子处方再迎政策利好。
湖南:开展远程审方和电子处方试点
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关于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第二项明确指出,“开展药店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注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远程药事服务。开展互联网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药店推广电子处方、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实现网上问诊、药店取药。”
值得注意的是,在远程审方的推广上,较早前长沙市已做了相关规定。
今年长沙食药监便在《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中,对远程审方给予了支持。该《细则》要求,“已实现‘七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室,对其所属门店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50家连锁门店以下的,应当配置6名执业药师,50家以上每增加20家应增加1名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中应当有不少于30%的西药类和中药类执业药师。”
成都:允许第三方平台自建独立远程药学服务平台
在电子处方推行上早已先行一步的成都日前也扩大了相关的范围。
近日,成都食药监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环节扩大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允许单体药店自愿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与此同时,允许第三方平台自建独立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
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仅作为历史遗留下来未配备驻店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的一种过渡方式和已配备驻店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在驻店执业药师正常工作时段之外提供药学服务的补充方式。
第三方平台公司可以自建第三方独立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为零售单店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第三方平台的资质要求:
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须全资设立1家公司性质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15名执业药师(包含西药、中药执业药师),其中中药执业药师占总执业药师比例不低于25%,配备的执业药师全部注册到该药品零售企业;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与零售单店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药师咨询和药品质量方面的职能和责任划分;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的前后端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参照市局29号文件中零售连锁公司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标准进行设置。
《通知》也对试点中有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做了相关规定。第三方平台公司和药品零售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服务质量、债权债务、劳务关系、消费争议等问题引发纠纷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责任划分进行协商处理,并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不成的,建议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