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3年3月10日,吴某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死于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20余天后,死者吴某家属得知其死于H7N9感染,称吴某未接触过禽类。家属称,吴某住院当天,另外一位禽流感患者在同一楼层的病房去世,认为吴某是在医院内被感染,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向医院索赔107万元,最终双方以13万元“人道主义补助”调解解决纠纷。
但是,以法制社会的法律思维来审视这一事件会发现,这是一个以人道主义名义演绎出的不尊重法律,且远非人道的范例。
■法理解析一
医院承担救治义务 却不是赔偿主体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我国法定传染病分三类,H7N9禽流感未列入法定传染病分类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H7N9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因此,H7N9禽流感应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医疗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既然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了“应当”救治的社会公共义务,那么医院行为的后果就应当由政府来承担。也就是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院不是一个完全的民事主体,医院仅是社会公共义务中的一个环节——技术环节,这一环节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即医院的行为后果由社会来承担,而不应由医院来承担,更没有理由成为单独赔付主体。
■法理解析二
患方未尽举证责任 医院没有赔偿责任
若不考虑医院不作赔付主体这一议题,我们以医院作为一方当事人来考虑本例应否赔偿,则依法仍然是医院不应赔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医疗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患方若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但此时患方负责举证责任,即患方应说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这一过错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在满足上述要件后,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患方显然没有完成上述举证责任。
■法理解析三
主张过错没依据 没过错岂能赔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H7N9禽流感属于新发传染病,人类对其认识还处于初始阶段,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这种滞后是人类认识本身的局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务人员都在积极探索和应对突发疾病。在疾病传染途径不明的情况下,医生对这类疾病根据现有的知识进行处置,这种做法应当被尊重,毫无缘由地指认医生存在诊疗失误是不负责任的,认为吴某是被其他患者传染更是缺少依据的。因此医生在诊疗中存在过错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如果医务人员有过失,这种过失导致了吴某死亡,这时医务人员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便医方存在“沟通不畅、文书书写欠规范”的不足,但这些不足以导致患者死亡。也就是说,医疗工作可能不是很完美,但不完美与有过失完全是两个概念,不完美若体现在“沟通不够,病历书写不规范”,显然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的行为不应赔偿。
■法理解析四
“无原则赔偿”不合法 “人道”法律应合拍
在这一事件中,舆论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即患者吴某死亡了,医院给予一些人道援助是应当的。
首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院承担救治的角色,在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也面临着很多风险,特别是面临被交叉感染的巨大风险。此时,社会给予医生的应当是关爱。在医生正面抗击疾病时却又面临“无原则赔偿”的背部“冲击”,使医生“腹背受敌”,这恰恰也是一种不人道。
其次,我国医疗机构长期政府投入不足。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无原则的赔偿,对医院财政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再次,无原则赔偿就是不尊重法律的赔偿,更会滋生医闹温床,医务人员已经为此尝尽了苦果,在相关事件的处理中不该重蹈覆辙!
本例的13万元“人道补助”是很不好的范例,社会不应当再效仿;法律只有被遵守才能显示出其尊严,在患方主张没有被证实的时候,医院的无原则赔偿只能进一步恶化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邓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