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另外,虚假交易或将被重罚。
不得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出修改: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交易或将被重罚
修订草案三审稿新增一条规定,不能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另外,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界定,提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打击“傍名牌”“搭便车”
为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姓名。
有奖销售最高奖不超五万元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对经营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进行规定,明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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