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北京市医改办、卫计委、药监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即日起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都将实施“两票制”,从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再到医院,药品采购只能开具两次正规发票,过渡期3个月。
此次“两票制”的实施范围除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方案》还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有业界人士指出,随着大范围“两票制”的推行,未来北京药品价格有望大幅下探。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如何界定?北京的此次《方案》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在控股商业公司的界定方面,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对其设立的商业公司持股50%以上的才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这主要是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商业公司统一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已成为趋势,为有效保障生产企业对入股商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权,因此进一步细化了控股比例。”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
同时,《方案》明确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和要求确定代理商,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在本市开展药品配送工作,同时提出,要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探索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这意味着北京“两票制”落地,打破了原来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由药品生产企业遴选配送商,与配送商结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方案》还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单独规定。比如,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确需增加一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后,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另外,为保障临床急需短缺药品的及时供给,短缺药品可特殊处理。北京市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实行短缺药品动态管理,并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两票制”执行过程中如何监管的问题,《方案》提出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予以约谈并限期整改,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品种甚至该企业在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交易资格。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将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要求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并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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