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医药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配合中医药法的学习和宣传,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联合河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健康同行》栏目,依据《释义》解读内容,共同推出《中医药法》解读板块,逐条对该法进行解读。
从今天开始,洛阳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平台将对该法释义逐条进行转载,通过新媒体推广形式,让更多人了解《中医药法》,受益于《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条分别是:
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迫切需要继承和弘扬好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造福人类健康。
第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保护人民健康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966所,中医类医院床位82.0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45.2万人,中药工业总产值7800亿元。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加强,已经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是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同时现行的审批管理模式导致开办中医诊所门槛过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现象;
五是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导致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在现行中医药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使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更好地发扬光大,造福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本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中医药法。
来源:河南公共频道健康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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