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雅安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加快推进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促进医养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进“健康雅安”建设。
《规定》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对新申请设置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由申请人委托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机构统一代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和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范围。
《规定》指出,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推进各类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每年由同级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资金补助。 在乡镇(社区)新建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按照“一个法人、两块牌子”的模式,实现医养结合。
建立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就近的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和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开辟预约就诊和急救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公立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价格按雅安市现行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与非公立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的,由双方建立协商机制确定收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约定。
《规定》提出,推广“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医务室或护理站”服务模式。在政府举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的医务室或护理站,可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相关房屋和设施设备。
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配备养老配套设施。新规划建设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具备医养结合功能。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可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的规划条件,但不得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采取租赁方式。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在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征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规定》明确,依法给予医养结合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医养结合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依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养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依法落实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收费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其内设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生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规定》要求,要鼓励引进医养产业人才,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范围,实施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千人培养计划”。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专科建设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在临床重点专科创建、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可到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北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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