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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其中,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和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及伊马替尼等4种药品,计40种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执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5%的规定。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降低为10%。
三、国产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降低为10%。
四、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40%降低为25%。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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