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深圳又一次有了新的突破。11月1日,《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最大的亮点是有两大突破,一是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不是医生也可办诊所;二是在诊疗科目上,也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这两大突破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而伴随着在人、财、物上的进一步放宽,深圳诊所的发展将迎来春天。
诊所不设床位(产床)
对于诊所的功能定位,《标准》首次进行了明确,即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这与之前规定中要求“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医师举办”的要求相比,放宽了对诊所举办人的要求,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而伴随着这一改变,将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提供政策支持。
可设置1至4个诊疗科目
除了准入门槛外,在诊疗科目上,该《标准》也进行了人性化处理,让政策更有弹性,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以往,在国家《诊所基本标准》规定诊所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而达到5个或者5个以上诊疗科目,则属于“门诊部”概念。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是“1”就是“5”的指标,也导致了一些诊所实际工作中遇到两难的情况。而根据《标准》规定,深圳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解决了这个难题。
此外,在“财”与“物”上,《标准》也为社会力量办诊所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比如在资金上,《标准》删除了国家标准中要求注册资金到位的规定,不定投资金额标准,为投资者“减负”。在场所要求上,《标准》也明确诊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与此同时,《标准》要求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这也意味着,诸如化验室、药房等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