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来源: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BJhuaweisuo



    201748日北京市针对3600多家推行医药分家的改革,核心内容取消药品的加成和挂号费、诊疗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设立医事服务费。

 什么是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是北京市在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中用于补偿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及挂号费、诊疗费后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所在的收费项目。

 从上述定义看,医事服务费与挂号费是不同的,挂号是指为了确定秩序并便于查考而编顺登记,挂号费是因登记而收取的费用,其目在于维持就医秩序。挂号是医患关系成立的开始,但其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是从医师诊疗开始,故挂号费的法律属性仅是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合同的证据属于证约定金,从这个定义上讲,挂号费是定金,过号不予退还,没有问题的。

    医事服务费的定义看,医事服务费有两种属性:医疗运行成本、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如果强调医事服务费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一面,未诊疗就当退费,但仅强调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显然不符合医事服务费的定义,因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也是医疗服务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从此角度出发“过号不退”是可以被证成的。

    过号不退是俗称为什么过号不退,法律依据是什么?过号不退可能的法律属性是预合同违约或者缔约过失,由于预合同仅在法理上被认可,缔约过失才有《合同法》的依据,故“过号不退”的规定仅可能在缔约过失这个法律点被证成。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缔约过失有几种情形:恶意磋商、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网上预约后爽约符合了缔约过失第四种情形,且符合缔约过失所有的法律构成要件:

 1、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双方互有告知的义务。网上预约是“另类接触”,若不能缔约,患方负有通知的义务;

    2、违反协助告知义务给医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医院不知道患方不能按时前来,在一定时间段为你预留了缔约的机会,耽误缔约机会,浪费医疗资源的利用;

    3、患方有过失,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其落脚点在结果:没有来这一事实;

    4、患者没来和信赖利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勿需赘述。

    从另一个角度讲,我们要养成诚信信念靠每一件小事和每一个判决,所以爽约就要付出代价。

    故此,过号不退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