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药学人员的你,能分清吗?
这个在任何药学考试,都会考到!绝对的必考题!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pl2015药事管理与法规假药、劣药总结!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确认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口诀】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充分)
【口诀】以假充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口诀】原文超出批准检验范围、变质污染的假药禁止使用!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口诀】含量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口诀】其他材料批号有效期有问题的——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劣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而是多家药用淀粉少用主要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其外包装上添加了可以作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的适应症等。
上述信息中所指的死忠情形,应按假药或者假药论处的是
A.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
B.多加药用淀粉生产降压药
C.药品超过有效期
D.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超过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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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述信息中所指的生产假劣药情形,属于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是
A.多加药用淀粉生产降压药
B.药品超过有效期
C.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超过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的
D.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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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④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分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是 (1.0 分)
A. 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B. 生物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C.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D. 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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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65、生产、销售假药,至人重度残疾,属于 (1.0 分)
66、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1.0 分)
67、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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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CB
来源:药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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