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筠连县医疗保险局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26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现将个人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除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外,下列人员属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县户籍的居民;
(二)长期居住本县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含在我县就读的市外户籍在校学生)。
二、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4)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5)孤儿。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12月31日24时。
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在本地的证明;
(二)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
(四)《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城镇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筠连县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农商行、工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2.城乡居民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农商行、工行)缴费;
3.代收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载明:参保人员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编码、代收费银行经办人员姓名、代收费银行业务用章等内容。
(二)农村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2.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
3.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
4.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
5.农村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费。
(三)在校学生
1.本县户籍学生:本县户籍在校学生一律回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参保缴费。
2.市内县外户籍学生:市内县外户籍的在校学生回户籍所在县(区)社区或村委会参保缴费。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参保时,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由县民政局、县残联进行身份确认,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筠连县民政局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
(二)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筠连县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三)居民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医保关系无间断转移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当年新出生的婴儿参保按下列方式办理:
1.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或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未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筠连县医疗保险局
2017年10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