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该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企业为农村户口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参加的医疗保险,医保报销政策不同于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本次将农民工医保并入职工医保,使农民工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中。
通知要求:
用人单位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规定,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参保缴费前,为本单位缴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在上述时间内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农民工住院治疗期间转换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正常缴费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当次住院医疗费用。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无心姐认为,此次调整,既是对我们大连市医疗保险制度结构的整合和体系的完善,又是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一种保障。农民工也是企业的职工,应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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