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处于高发态势,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全县在三级以上(含三级)高火险天气期间,全县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
在三级以上(含三级)高火险天气期间,全县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一律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
加强火情监控,落实防护责任。
各镇必须在森林防火区的重点防控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严防火种入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要切实加大巡护密度,严密监视火情动态,消灭监控死角。
四、
严格执行火灾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镇一旦发现山火,要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归口管理,逐级上报,报扑同步。对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单位或个人,要在全县通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以及紧靠山场的居民点、油(气)库、弹药库等要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开设3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
六、
及时处置,科学扑救。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重兵打早火,及时扑灭森林火灾,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对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在全县通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
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的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八、
强化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依法调查处理,做到发生一宗,侦破一宗,查处一宗,通报一宗,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