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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统计局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就部门间人口出生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卫生计生部门
定期提供育龄妇女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育龄妇女服务管理信息:女方姓名、女方身份证号码、丈夫姓名、丈夫身份证号码、子女及孩次、子女出生日期、子女性别、政策属性、计生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女方姓名、女方身份证号码、丈夫姓名、丈夫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子女性别、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发展改革部门
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人口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数据。
公安部门
定期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本地区总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数据。
民政部门
定期提供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婚姻登记(含结婚、离婚)信息:男方姓名、男方身份证号码、男方婚姻状况、女方姓名、女方身份证号码、女方婚姻状况、登记日期、证件编号。
(二)收养登记信息:收养人男方姓名、收养人男方身份证号码、收养人女方姓名、收养人女方身份证号码、收养子女姓名、收养子女出生日期、收养子女性别、收养日期、收养证编号。
(三)死亡登记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登记日期。
统计部门
定期提供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分年龄组总人口数、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等信息。
出生人口信息共享采用每月通报形式。省级部门间以交换数据和个案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共享共用;市县部门间以开展信息校核和错误信息互相通报修正方式,实现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共用,共同提高数据质量。
祝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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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官网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