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减轻农村贫困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患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效贯彻落实《多伦县健康扶贫工作方案》,县政府决定设立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基金使用对象为全县农村建档立卡患病贫困人口。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脱贫不脱策患病人口。新增加的建档立卡患病贫困人口。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基金兜底保障制度,有效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疾病补偿水平,减轻农村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全县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基金的协同互补,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突出政府在健康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为:
1.盟级扶贫专项资金(首次注入资金150万元);
2.县财政按1:4比例的配套资金(首次注入配套资金600万元);
3.扶贫整合的部门资金;
4.根据兜底保障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基金额度。
第三章 基金使用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慢性病门诊等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障基金进行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可补偿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医疗保障基金补足到9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用药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可补偿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医疗保障基金补足到95%;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在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后的政策内费用由医疗保障基金补足到90%。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的自付部分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5.县内“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先行预拔保障资金,按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季度末统一结算基金负担的费用。
6.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先行预拔保障资金,按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季度末统一结算基金负担的费用。中医药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障基金按季度与各医疗机构结算。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的自付部分由各乡镇政府先行收缴,依据动态管理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字,由基金统一拨付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实施集中退费。对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由乡镇政府代缴,退费时一并返还。
基金不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发生的费用;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治疗器械等费用。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4.因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成立多伦县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基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基金管理办公室全权代管基金。
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由卫生计生部门运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帐存储、封闭运行管理,基金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
建立基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基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拟开展的救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期召开基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政策。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用缴纳费用,住院产生的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可补偿费用,基本医保(新农合)、商业保险公司、民政局统一在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按各自政策要求实施即时结报。基金补偿部分由定点医院按本基金规定的救助标准,用预拔的保障资金给予现场救助,患者出院时只结算自己承担的10%费用。
县外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终结后,经基本医保、商业保险、民政、红十字会分别补偿后,到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救助。
1.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县卫生计生局提交救助申请,填写《多伦县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基金申请表》,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手册》;基本医保结算凭单;商业保险结算单;民政及其他救助和保险报销凭证;银行账号;二寸彩色照片2张。
2.申请时效:本年度发生在费用为准,如:2017年以本年度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3.救助对象应在当年的12月底前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31日。
4.县卫生计生局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办法确定的救助金额及时给予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并向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对自付费用部分达到商业保险二次回补的救助对象,由于回补时间滞后,由基金先行给予救助,商业保险公司在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二次回补手续时,要与县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对基金救助情况,对超额享受的救助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扣回 ,缴入基金专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