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圆满完成2017年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工作
文章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7/11/15 10:54:14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及《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28号)文件精神,我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的对象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为1、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包括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目前,全州共有810人享受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其中:伤残一级的7人,伤残二级的15人,伤残三级的67人,伤残四级的172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501人。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我州伤残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人均增加149.05元,人均伤残待遇达2452.03元/月,与上年度人均伤残待遇相比增长了6.5%。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83.84元,调整后人均生活护理费达1372.12元/月,与上年度人均生活护理费相比增长了6.5%。供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75元,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1084.64元/月,与上年度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相比增长了7.4%。截止11月3日,我州已圆满完成工伤保险调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