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经黑龙江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解读黑龙江省人才评价体系制度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政策。
黑龙江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十年来首次重大改革
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左志斌介绍,这次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破除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羁绊,让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打破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拓展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空间,让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更有奔头,激发他们投身本职工作的热情。
《实施意见》注重全面落实中央的意见要求,注重整合黑龙江省现有政策与创新相结合。力争通过2-3年时间,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实施意见》共七部分,主体部分共涵盖五个部分十四方面改革任务:一是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从建立健全职称专业类别、层级设置和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机制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发展空间的问题。二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聚焦现行职称评价标准中重学历轻能力素质、重论文轻业绩贡献的现象,从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素质、业绩贡献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评什么”的问题。三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从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谁来评、如何评”的问题。四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从建立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人才使用衔接机制两方面入手,重点解决以用为本、评以适用的问题。五是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监管、优化评审服务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强化服务监管的问题。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据黑龙江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惠东昌介绍,《实施意见》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导向,也就是“评什么?”的问题,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即: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在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的同时,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更加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的考察,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的考核。
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例如: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数量、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要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打破户籍等条件制约,在黑龙江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全覆盖”
《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黑龙江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在2017年6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来说,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及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黑龙江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通过档案管理机构、人事档案不在黑龙江省管理的通过工作单位注册地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职称直聘和自主评审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黑龙江省辖区内中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委托评审,从而实现在黑龙江省辖区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相关程序规定申报晋升职称,标准相同、专家相同、平等对待。
此外,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规定,从2017年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体来说,以往允许公务员参评的会计、审计、统计、刑侦、法检等职称,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允许继续申报参评。(原标题:黑龙江省职称制度三十年来首次重大改革 论文不作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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