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3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问答
王华庆 中国CDC免疫规划首席专家、主任医师
1.辖区内免疫规划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指哪些人?
答:包括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服务的0-6岁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补种服务的 0-14岁儿童;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特殊人群免疫程序服务对象,按照国家或地方应急免疫、群体性免疫等实施方案开展接种的对象。
2.建立预防接种卡、证是在户口所在地吗?
答:预防接种证、卡(簿)按照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补办。产科接种单位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接种证、卡,或直接为新生儿办理接种证。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暂住在当地时间≥3个月,由暂住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接种证。办理接种证的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3.预防接种是通过何种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的?预约告知包括哪些内容?
答: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广播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疫苗前,询问、告知并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5.如何确定接种对象?
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补充免疫方案等,确定受种对象;受种对象包括本次受种对象、上次漏种者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中的未受种者;清理预防接种卡(簿)或通过信息系统建立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根据预防接种记录核实受种对象;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
6.接种单位应张贴的预防接种宣传材料有哪些?
答:应张贴的预防接种宣传材料包括以下4方面:
(1)预防接种工作流程;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方法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上述内容外还应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
(3)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
(4)相关科普宣传资料等。
7.接种疫苗后,在接种卡和接种证上应记录哪些内容?
答:接种后及时在接种证、卡记录接种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接种医生、受种者等内容。并录入信息系统。
8.接种疫苗后,受种者应留观多长时间?
答: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有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9.什么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10.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11.“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范围?
答: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时限,分为以下7种情形:
(1)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2)5天内:如发热 (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3)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4)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5)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6)接种卡介苗后1—12个月:如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7)其他: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包括哪些?
答: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时限要求?
答: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在2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4.预防接种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3方面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预防接种提到,脊灰疫苗第3剂要在<12月龄完成,但是程序表里面为什么没有体现?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底下发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程序和说明”中,有一个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通用原则。其中,对每种疫苗的接种剂次,均规定了具体完成时间。如脊灰疫苗第三剂次建议在12月龄内完成,第四剂次在4周岁内完成。
16.可以把预防接种告知单作为告知记录吗?
答:告知和询问的记录,应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纸质模板。在告知和询问过程中,同时完成记录,双方确认签字。一是规范询问、告知流程并记录,二是减少医生工作量。
17. 每种疫苗接种均需记录填表吗?应接种人数如何填写?
答:接种的每种疫苗、每剂次均要记录填表,并且汇总后要进行报告。第一类疫苗报告应种数和实种数,第二类疫苗报告接种数。应种数是从接种单位初始报告;县区级是各乡级报告单位汇总结果,同样市级是各县级汇总结果。应种人数是逐级汇总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