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16〕118号)第五十条规定,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证件查验。参保居民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使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医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医保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16〕118号)第五十条规定,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证件查验。参保居民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使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医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医保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