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3版)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问答
倪大新 中国CDC卫生应急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金连梅 中国CDC卫生应急中心副研究员
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其中是否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答: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人口类型可分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其中常住人口是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是最为广泛的,包括了在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对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其中非定级事件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所要求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定级事件是最后纳入统计或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定级事件信息,也称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是指未达到定级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信息。
3.《规范》第二项服务内容中提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4.我国法定传染病是否只有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传染病?
答: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此外,法定传染病还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
5.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还需要报告其他传染病吗?
答: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以下情形也需报告:
(1)某行政辖区内的其他传染病,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为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6.《规范》中增加的分诊记录,是否必须登记?
答:分诊记录必须开展登记。分诊记录是《规范》中新增加的内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因此,开展预检分诊是传染病诊疗工作需要遵循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做好预检分诊的相关记录。
7.如果基层医疗单位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否能等同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的登记?
答: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可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但只有HIS系统具备自动生成规范的各类记录功能时,才能视为等同登记。
8.现住地址不是户籍所在地时,现住址如何填报?
答:现住地址是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具体包括:
(1)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如某病人患手足口病,该病人由A城市至B城市就诊,现住址应填写A城市。
(2) 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
(3)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
(4)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
9. 传染病病人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死亡日期如何填报?
答:填报因患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10.是否所有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都是24小时内报告?
答:部分非甲类传染病需2小时内报告,包括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均应于2小时内完成报告。
《规范》中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病种包括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注:新亚型禽流感病例)、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而人感染H5N1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均按照一般的乙类传染病管理,24小时内报告即可。
11.当发现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在原纸质报告卡片上进行订正?
答:不可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报告单位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订正报告时,需要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按报告时限要求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订正。
12.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就诊时,如曾经作出诊断并报告过,是否还需要进行报告?
答:诊断结果与首次报告诊断一致的不需要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13.《规范》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其中个人防护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答:个人防护的方式包括标准预防,接触传播的防护、空气传播的防护、飞沫传播的防护和虫媒传播的防护等。其中,标准预防是指认为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需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是针对医疗机构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所在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14.《规范》中要求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可以做出此类处置决定?
答:不可以。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为一些疾病应急时所采取的药物性预防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指导下就相关工作提供协助,而如何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都应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提出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5.基层医疗机构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职责如何具体界定?
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本项服务中,必需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16.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是否配备了人员就可以了?
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17.很多地方试点了电子版传染病报告卡,是否和纸质版的传染病报告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答:《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指南(2016版)》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实现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化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暂不符合条件的须打印成标准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保存备案。实现直接数据交换的医疗机构,电子交换文档(转换的XML文件)应当做好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可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