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落实“两票制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各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渝卫发〔2017〕100号)要求,重庆药品交易所为推进两票制政策调整相关工作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在10月26日之前所下订单,继续按照原有“国内总代理”渠道配送,医疗机构可以正常使用。
二、鉴于新老交易系统割接,请需要调整的生产企业会员下载附件2《公示承诺书(修订版)》,于2017年11月20日后登录交易平台上传更新后的资料,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操作手册》。
三、重庆药品交易所将定期向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会员“两票制”政策相关执行情况。
附件1:《关于调整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渝卫发〔2017〕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 委、商务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国税局,两江新区、 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重庆药品交易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印 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按照国家对药品采购 “两票制”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公 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中的“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调整为“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本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26日